公文寫作常見錯誤例析
除以上三組文種錯用現象外,還存在著決定與決議相混、通報與決定不分、通知與通告等同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再一一列舉。
2、事由表述重復羅嗦、冗長、空洞、不明確
公文標題中的事由部分是對公文內容的高度概括。是標題的核心,要求準確、簡潔,使人一看標題就知道公文的主要意思。而有些公文標題的擬寫沒有抓住公文主要內容,以致事由部分表述重復羅嗦、冗長、空洞、不明確。例如:
①《××公司關于申請增加超計劃出口指標的請示》
②《××縣人民政府關于表揚營業員“秘書工作”同志的通報》
③《××縣稅務局重建稅務所辦公樓的請示報告》(應為“請示”,少了介詞“關于”。該文內容是請求上級撥款修建稅務所辦公樓。)
④《××市財政局關于轉發××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修改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例①的錯誤是詞義重復,文種“請示”已含“請求”、“申請”之意,故應刪去標題中“申請”二字;例②事由部分只提到了有關的人,而沒提有關的事,即要表揚的事跡未寫出,顯得空洞,應改為《××縣人民政府關于表揚營業員“秘書工作”同志“秘書工作”先進事跡的通報》;例③屬事由不明,文章主旨是請求上級撥款,故應改為《××縣稅務局關于撥款重建稅務所辦公樓的請示》;例④屬層層轉發公文標題,因未省掉轉發的中間環節,介詞“關于”重復使用,“通知”也多次出現,以致標題冗長,讀起來拗口,不易理解,應改為《××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修改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3、亂用標點符號
《辦法》明確規定,公文標題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寫作中,人們不循此規,常常不該使用標點的卻使用了,或該使用標點的卻用錯了。例如:
①《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的通知》
②《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文件的通知》
③《“秘書工作”縣工商局、稅務局關于發布““秘書工作”縣農村集貿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例①被批轉對象“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是公文,不屬法規性文件,應刪去書名號;例②被轉發的對象“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屬法規性文件,故應加上書名號;例③發布對象““秘書工作”縣農村集貿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屬法規性文件,按規定應使用書名號,而不是引號,且該兩個發文機關之間不用頓號,而是采用空一格辦法解決。
主送機關標注不當
《辦法》規定“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如《國務院關于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一文的主送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采用統稱寫法,既簡潔又明確。而有的公文主送機關標注存在不明確、違反文種有關規定等錯誤,嚴重影響了公文效應的發揮。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