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
一、行文中的常見問題
(一)報送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1.非領導同志交代直報的文件,違規直接報送領導個人。不少單位將報給市委或市政府的文件或公文代擬稿,直接報送到領導個人手中。這樣做容易出現以下問題:一是熟悉辦文程序的領導會將公文退回,并要求按程序辦理,這樣就耽誤了時間,影響了進度;二是對辦文程序不熟悉的領導,獨自作出批示,而涉及此文件的其他相關領導不知情,無人協調,造成工作被動。根據公文處理有關規定,除領導同志有交代指示外,單位的公文不能直接報送上級領導個人,只能報送秘書部門按程序辦理。
2.倒行文。有些部門單位將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室文件的代擬稿直接送交黨委、政府領導個人,由領導個人對其內容簽署批示性意見后交秘書部門辦理。既不符合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同樣也容易出現與(1)相同的問題。因此除領導直接交辦的重大緊急事項外,部門單位的代擬稿應一律按要求先送交秘書部門的辦文機構按程序辦理。
各類領導小組要求市委市政府轉發的文件,可先送領導小組領導簽署意見,再送市委或市政府辦公室辦文,這種情況不屬倒行文范圍。
(二)濫發文件。主要表現:
1.所發公文屬可發可不發之列。如有些工作,已經召開了專門會議,領導講話和會議精神已經部署,而且涉及范圍較窄,就不應該另行發文。
2.所發公文只是照抄照轉上級的公文。有些單位拿著中央和省里的文件,基本上就是把“省”改成“市”、“市州”改成“區縣(市)”,所發公文內容空洞,無具體措施,不解決問題。這樣的文件可直接翻印,不必轉發。本級機關主要是督促檢查抓落實,可就如何督促檢查抓落實提出具體工作措施。
3.調整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成員,每有調整,就要求發文。原則上黨委、政府辦公室只發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成立的文件,而且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今后領導小組如有人員變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自行調整,由領導小組組長審核后以領導小組名義發文,報黨委、政府辦公室備案,黨委、政府辦公室不再行文。那什么情況下可以黨委、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進行調整呢?
(1)根據上級要求,必須進行調整的。如黨風廉政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今年省委省政府已經對這個機構進行了調整,對副組長的職務要求發生了變化,而且要求所有黨委常委都必須是領導小組成員,這種情況下,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就應該參照省里調整情況行文進行調整。
(2)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變化,市委、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如原來某領導小組組長由黨群副書記擔任,現在沒有設黨群副書記,黨委研究決定由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擔任組長,這種情況可以由黨委、政府辦公室行文調整。再者,為了加強對某一項工作的領導,原來是黨委副書記擔任組長的,現在改為書記擔任組長,可由黨委、政府辦公室行文調整。第三,為了更好地開展某項工作,須增加黨委、政府領導擔任副組長,可由黨委、政府辦公室行文調整。另外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有明確指示的,也可由黨委、政府辦公室行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