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
(三)行文關系混亂。主要表現:
1.應該黨政分開行文的未分開行文。特別是政府工作安排,不宜送黨委發文。經常出現政府部門拿著政府工作安排方面的文件,到黨委辦公室發文的現象。如某單位拿著《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帶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送交黨委辦公室,這是政府人事工作,也涉及財政管理,純屬政府工作,就應該送政府辦公室發文。還有如《關于維護價格穩定、保障市場供應的通知》、《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關于做好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方面的文件,都應該送政府辦公室行文。其原因如下:
一是政府工作由政府主管,政府領導是政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政府發文有利于政府責、權、利的統一。
二是政府工作必須實行政務公開,自覺接受公眾、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如果由黨委辦公室發文,一方面文件的發至范圍往往有嚴格規定,不利于公眾行使知情權,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不便進行監督。
三是容易造成工作失誤。政府文件的出臺必須經過嚴格的行政程序規定,重要文件還須經過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如果這方面的文件由黨委發文,容易繞過必要的行政程序和監督程序,造成工作失誤。
2.部門行文“升格”為領導機關行文。經常有一些部門,為了使部門意志上升為領導機關意志,將部門文件升格為領導機關行文。一般情況下,本級行文的規格應參照上級行文規格執行。如上級某部門發文布置某項工作,本級黨委或政府落實此工作時,一般由本級部門行文落實,不升格為領導機關行文。另一種情況是純部門工作,部門可以單獨行文或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的,也不宜由領導機關行文。
3.越級行文。越過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向上請示。如鄉鎮、市直部門的二級機構和直屬單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請示,都是違反程序的越級行文。一般情況下鄉鎮不能向市委市政府請示,特殊情況下需請示的,須報縣委縣政府簽署意見后上報;市直部門的二級機構和直屬單位向市委市政府請示,需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上報。
4.本級部門向下級黨委、政府直接下發指令性文件。個別部門為了強調部門工作,尋求下級黨委、政府對本部門工作的重視與支持,經常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安排工作。這是嚴重違背公文處理規定的。沒有同級黨委、政府的明確授權,部門無權下發此類文件,下級黨委、政府可以不受理此類文件。
5.請示和報告泛濫。一些部門報送黨委、政府的請示和報告,有些并不是重大事項,有些也不屬于黨委、政府受理的范圍,卻事無巨細地上報。這樣的文件,送到領導同志案頭,增加了領導同志的閱文量,浪費了領導同志的精力和時間。
二、文種使用中的常見錯誤
(一)自制文種。在正式文種之外,隨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種并儼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見的有:“請示報告”、“工作思路”、“情況匯報”等。黨的機關公文主要有14種:決議、決定、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公報、報告、請示、批復、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有13種: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除此之外的文種,都不能出現黨政機關的公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