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分一些易混淆的黨政機關常用公文文種
2.制發單位不同公告由較高級別的國家機關、人大機關和有關法律、法規指定機關制發。規定性通告多由政府機關發布,周知性通告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單位均可發布。但黨的機關正式常用公文不用這兩個文種。
3.發送對象不同公告向國內外有關方面、法定有關方面發布。通告向一定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發布。
4.作用不同公告強調法定權威性,其周知事項常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除法定機關或者較高級別行政機關外,基層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不用公告行文。規定性通告有一定的規定性,涉及的事項往往要求一定范圍的機關、單位、群眾遵守或辦理,對其有一定的約束力。而周知性通告只具有告知性、知曉性作用。
掌握了上述區別,特別要注意不濫用公告。
(三)事項性通知與通告
這里的通知專指事項性通知,也包括周知性的會議通知。而通告則指周知性通告。
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發送對象不同。通知有確定的主送機關和人員,即使不在正文前寫明主送對象,正文中也要明確指出。而通告的主送機關和人員不確定,它是周知性的。
(四)請示與報告
它們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實際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兩類文種。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批準、指示,需要上級批復,重在呈請。報告要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一般不需上級答復,重在呈報。
2.呈報時間不同。請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后奏”。報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這正如平常所說“事前要請示,事后要報告”。
3.主送機關不同。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而且一般必須逐級上報。報告有時可有多個主送機關,如情況緊急需要上幾級領導機關盡快知道的災情、疫情等等。
4.受文機關處理方式不同。請示均屬辦件,收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明確作答,限期批復。報告均屬閱件,收文機關對其不作答復。
5.涉及內容不同。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指示,凡是下級機關、單位無權解決、無力解決以及按規定應經上級機關批準認定的問題,均可寫為請示。由此可將請示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和請求批準的請示。其中第一類請示多涉及政策上、認識上的問題。第二類請示多涉及人事、財務、機構等等方面的具體事宜。而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詢問。按其內容可將其分為工作報告、情況報告和答復報告。
6.寫作側重點不同。它們雖然都要陳述、匯報情況,但報告的重點就在匯報工作情況,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而請示中陳述情況只是作為請示原因,即使反映情況所占篇幅再大,其重點仍在請示事項。
正因為有上述區別,絕不能把向上級請求批準、指示的請示寫成報告,也不能寫為請示報告。
(五)請示與函(請求批準函)
這里的函專指用于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的函。請示和請求批準函都可用于請求批準,但使用時有嚴格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