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的基本規則
正常有效的行文應當遵循以下普遍適用的基本規則:
一、按機關隸屬關系和職責范圍行文的規則
這條規則要明確兩點:一是按機關隸屬關系行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級機關可以向直接的上級機關報告工作、提出請示,上級機關對請示事項應予研究答復。除了這一層關系外,在我們國家現行管理體制中,還形成了一種各業務部門上下垂直的條條關系,其中有些部門屬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雙重領導,大部分和上級業務部門之間雖然不屬直接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在業務上的確存在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關系。二是按機關的職責范圍行文。這一點的要求是,行文的內容應是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為越權。如果干涉了別的機關事務,不僅在實踐中行不通,而且會造成政令混亂。當然,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也有公文往來,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項、征詢意見等,而不存在請示、報告或布置任務的性質。
二、授權行文的規則
這條規則是上一條規則的引申。如果一個部門的業務需要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按隸屬關系和職責范圍又不具備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權限時,這就可以通過授權行文來解決。具體說,這個部門可向本級政府請示,經本級政府同意并授權后,向下級政府行文。在操作中,應將文稿擬好,由本部門領導簽署,請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經政府領導審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時,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經政府同意”的字樣。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各級政府辦公廳(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權行文的性質(內部事務除外)。各級政府辦公廳(室)以及各部門的辦公室是政府和部門的綜合辦事機構,對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門的,與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級機關(部門)都應貫徹執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標注“經“秘書工作”同意”的字樣。
三、聯合行文的規則
這條規則仍屬第一條規則的引申。同級政府與政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上級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軍事機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黨委部門、軍事機關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之間,就某些互相有關的業務,經過會商一致后可以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既可聯合向上行文,也可聯合向下行文。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四、一般情況下不越級行文的規則
不越級行文體現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不能破壞這種原則,破壞了,就會造成混亂,也影響機關辦事效率。所以通常情況下不越級行文。遇有特殊情況,如發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災等突發事件或上級領導在現場辦公中特別交待的問題,可越級行文,特事特辦,但要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否則,受文機關對越級公文,可退回原呈報機關,或可作為閱件處理,不予辦理或答復。
五、不越權行文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