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解讀
為統一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XX年4月6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中辦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的發布施行,對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必將發揮重要作用。與《辦法》對比,《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重新定義了公文處理相關概念
《辦法》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說公文處理由公文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組成。
《條例》規定,“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擬制包括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在《辦法》中,這3個環節均隸屬發文辦理)。《條例》同時將整理(立卷)、歸檔劃歸公文辦理范疇。經此調整,公文處理工作由公文擬制、公文辦理、公文管理組成。
二、增加了公文種類
《辦法》規定公文種類有13種,《條例》規定文種為15種,增加了“決議”和“公報”,同時將“會議紀要”改為《紀要》。原有13個文種的適用范圍與《辦法》的規定基本相同。
三、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從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考慮到《辦法》雖未對“份號”、“頁碼”作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屬于增加的要素只有“發文機關署名”。
格式要素的應用有以下變化:一是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辦法》只要求對絕密、機密公文標注份號);二是規定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持急”“加急”(《辦法》要求標注“特急”“急件”);三是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四是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標發文機關(《辦法》未作強制性要求);五是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
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體應用,《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將作詳細規定(該國家標準尚在編制中)。
四、行文規則方面增 加了一些具體規定
《條例》減少了“行文規則”一章的條目,但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辦法》只對請示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