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解讀
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五、公文擬制更加強調程序規范
在“起草”環節強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審核”環節強調,“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
在“簽發”環節強調,“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六、簡化了公文辦理的環節
在“收文辦理”中,將“審核”改為“初審”,將“分辦”、“批辦”并入“承辦”,并增加了“傳閱”、“答復”2個環節。
“發 文辦理”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4個,其中,“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列入“公文擬制”,“用印”并入“印制”。
《條例》將發文辦理的“分發”改為“核發”,規定:“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條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著重強調了有關保密規定,提出了設立保密室和閱文室的要求,對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級文件的復制和匯編、公文的銷毀和移交、新設立單位的發文立戶等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