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樣式一)
(3)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批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須更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作出決議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基金托管職責,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批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托管人應妥善管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