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樣式一)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報送中國證監會。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已知悉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將進行重組,并同意在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重組改制后,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可以由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兩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兩份由基金管理人留存備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的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