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樣式二)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