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樣式二)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并;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