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太宗十思疏》學案
8.懼讒邪,則思正身以黜惡
魏征評論:“貞觀之初,求賢若渴……近歲已來,由心好惡。……小人之性,好讒佞以為身謀。陛下不省察其根源,而輕為之臧否,是使守道者日疏,干求者日進。”
典型史實:太宗不識宇文士及諛諂
太宗嘗止一樹下,曰:“此嘉樹。”宇文士及從而美之不容口。帝正色曰:“魏公常勸我遠佞人,我不悟佞人為誰,意常疑汝而未明也。今日果然。”士及叩頭謝曰:“南衙群官面折廷爭,陛下嘗不得舉手,今臣幸左右,若不少有順從,陛下雖貴為天子,復何聊乎?”帝意復解。
9.恩所加,則思無因喜以謬賞
魏征評論:“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親疏貴賤而輕重者也。今之刑賞,未必盡然。或申屈在乎好惡,輕重由乎喜怒。……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
典型史實:魏征諫太宗勿寵長樂公主
長樂公主,文德皇后所生也,貞觀中將出降,敕有司資送,倍于長公主。魏征奏言:“昔漢明帝欲封其子。帝曰:‘朕子豈得同于先帝子乎?可半楚、淮陽王。’前史以為美談,天子姊妹為長公主,天子之女為公主。既加‘長’字,良以尊于公主也。情雖有殊,義無等別。若令公主之禮有過長公主,理恐不可。實愿陛下思之。”
10.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刑
魏征評論:“頃者責罰稍多,威怒微厲,或以供給不贍,或以人不從欲,皆非致治之所急,實乃驕奢之攸漸,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來,富不與奢期而奢自至,非徒語也。”
典型史實:太宗自悔誤殺張?zhí)N古
貞觀五年,張?zhí)N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鞠于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征,法不當坐。”太宗許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君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咸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不諫爭,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jù)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復奏,遂令決之,豈是道理?”
重點句解讀
1. 源不深而望流之遠,根不固而求木之長,德不厚而思國之安,臣雖下愚,知其不可,而況于明哲乎!
評析:本句緊承第一句繼續(xù)運用比喻論證手法從反面推理,連用四個“不”字,用后一個“不”否定前三個“不”,否定之否定,加強了對“積其德義”的肯定。 “不可”既是自己的判斷,也是代人君作出的判斷。 “雖……(猶)……而況……乎”的句式,巧妙地把人君拉到作者的立場上來,使人君不能有別的觀點選擇。先肯定人君“明哲”,必能分辨是非,既是對人君的尊重,也促其樂于從諫,而且使諫諍不顯得突兀。
翻譯:源頭不深卻希望泉水流得遠,根系不穩(wěn)卻想要樹木長得好,德行不厚卻指望國家安定,我雖然愚昧無知,也知道這是不可能的,更何況您這樣明智的人呢?
2. 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載舟覆舟,所宜深慎。
評析:這一句是對段首“豈取之易守之難乎?”這一問題的總結性的回答。在前文分析了 “竭誠以待下”和“縱情以傲物”的不同結果后,在此鄭重地警告:“怨不在大,可畏惟人”;嚴肅地告誡:“載舟覆舟,所宜深慎”。說明人君生死存亡在于人心向背,人君必須竭誠待下,才能使群眾懷念其仁德,并從內心產生恭順之心。將君與民的關系比作舟與水的關系,確實切中要害,無怪乎唐太宗讀后,說它“言窮切至”,使自己“披覽忘倦,每達宵分”,不但取消了當年耗費民脂的封禪“盛舉”,而且常用“載舟覆舟”的比喻來告誡太子,并以此作為臨終遺訓。本言簡意深,語重心長,能振聾發(fā)聵,令人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