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詢“老賴”的財產(精選3篇)
如何查詢“老賴”的財產 篇1
首先,弄清楚可被執行的財產都有哪些?
動產(汽車、家具、電器等等,能賣成錢的都算上吧)、不動產(房屋、商鋪、具有使用權的土地等等,拿不走但能折成價的)、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債權、其它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申請人掌握一些查找技巧非常重要。
一是從經濟往來線索中查找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的網站,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等等,發現隱匿財產的線索。
二是從被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線索
套取、跟蹤被執行人(法人)的出納,發現其賬戶上有錢的開戶行;追蹤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的車輛;關注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還有一招有時會起到關鍵作用:懸賞舉報!
三是委托律師查詢
通過律師查詢簡單快捷,合法合規,可以查明以下信息:
工商檔案查詢借款人開戶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情況;知識產權的相關情況;不動產的位置、產權使用狀況等;名下登記車輛情況。
四是協助法院調查或申請人民法院簽發財產調查令
五、尤其是近年來,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執行成功的案例越來越多,查封、凍結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將會成為執行工作中的一項常態化措施
如何查詢“老賴”的財產 篇2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的糾紛;(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引發訴訟;(3)夫妻雙方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一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引發的糾紛;(4)婚姻關系終止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財產而引發的糾紛。不論屬于哪種情形,必須滿足“離婚時未涉及”的條件。就協議離婚而言,所訴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沒有涉及、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均不影響當事人提起權利主張。至于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審理中需要查明并解決的問題。就訴訟離婚而言,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意味著其所主張的爭議財產在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中未作過處理,應當是一個新的訴訟,否則,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當事人可通過申請再審等民事訴訟程序提出權利請求。
如何查詢“老賴”的財產 篇3
問:劉說自己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說好今年底交房,現在想把產權人改成兒子的名字,是否可行 答:這要有個前提,劉兒子必須領到身份證。在這個前提下再分兩種情況,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注銷,以其兒子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
第二種情況是已經登 記過,這就麻煩些了,如果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則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需要產權證辦理出來后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劉兒子的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繼承了。人們常說的“合同改名字”,嚴格來講是不規范的。建議購房者在簽購房合同時,不妨在合同上同時寫上自己和兒子的名字,產權人寫劉名字,共有人寫兒子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擁有這份產權。因此到最后兒子就是
第一繼承人,產權可以全到兒子身上(前提是兒子是惟一的繼承人),但同時作為惟一繼承人的兒子必須到時去房產交易中心辦手續,再重新核發一份有其單獨名字的產權證。也可以按份共有,在產權證上標明各自所占的份額,可避免在產權繼承時交納全額的稅費。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