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一)
注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范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