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一)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ㄒ唬┗鸱蓊~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ǘ┗鸱蓊~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ㄒ唬┯幸韵率掠汕樾沃粫r,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ǘ┮韵虑闆r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