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范文: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
公司既可制作單獨的會議決議,也可在會議記錄中記載會議決議的事項。前者是以“股東會決議”命名的決議,簡稱為“會議決議”。后者系以會議記錄方式記載的會議決議,我國公司法稱其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皆為股東會會議文件,卻有重大差別:
1、文件的制作不同。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的,必須制作會議記錄,卻未必制作會議決議。在股東會會議召開期間,股東既可提出質詢,也可發表意見,會議記錄應如實記載會議主要過程和內容。然而,在股東會會議上,某項議案未必獲得有效表決權票數的支持,未必能形成肯定性決議。為了證明確已召開股東會會議,公司必須制作會議記錄,卻未必形成會議決議。針對公司是否召開股東會會議發生爭議的,應當主要根據會議記錄及其記載事項加以認定,不應太關注是否作成會議決議。
2、文件的記載不同。會議決議簡要記載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即滿足了會議決議的最低要求。會議記錄是股東會會議召開過程的記錄,應全面反映主持人核對到會股東情況、宣布會議召開、說明會議召集情況、說明提案或議案情況、股東發表質詢、相關人員說明情況、股東投票、檢票人員檢票、宣布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主持人宣布閉會等情況。會議記錄既反映了會議全過程,也反映了會議決議的內容。當兩者在記載內容上發生沖突時,應主要根據會議記錄的內容確定會議決議的含義。
3、文件的效力不同。會議決議反映了公司最終意思,會議決議無論是否送達給相對人,只要未經股東會會議再度審議而改變,決議事項就是不可更改的。股東會會議形成的會議決議,已為到會股東和董事所知,即使尚未送達相對人,也可能具備部分實質拘束力。會議記錄反映了股東會會議的全過程,卻未必形成會議決議,未必表達公司的最終意思。因此,會議記錄主要是證明公司已召開股東會會議的事實。其中記載的決議事項,與單獨制作的會議決議具有同樣效力。
4、文件的監管不同。公司登記機關在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的監管上,提出了不同監管要求。在通常情況下,唯有重要的會議決議,才必需辦理備案或公告,會議記錄以及不重要的會議決議無需備案或公告。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全文7次使用了“公司決議”、“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術語,卻只字未提會議記錄,這種監管偏好強化了會議決議的地位,忽視了會議記錄的作用。相應地,多數公司不關注無需登記或備案的會議決議,更不重視會議記錄的作用。
筆者認為,正確制作的會議記錄,是股東會會議形成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記錄了股東會會議的全過程,全面準確地反映股東會會議的實際狀況,有助于揭示到會股東的真實意思,有助于解釋會議決議的準確含義,應當給予高度重視。
(三)會議決議與會議資料
董事會在發出會議召集通知之時以及在會議召開期間,應否向股東提供與會議議案有關的資料?該等資料是否構成會議記錄的組成部分?有的公司認為這些資料是公司的商業秘密,有的公司更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股東提交該等資料,或充其量只是提供簡要的情況說明。
必須指出,商業秘密和股東權利保護之間向來存在沖突。與股東會審議事項有關的多數資料,當然帶有商業秘密的性質,公司或董事會過度公開這些資料,難免使得商業秘密擴散至外部競爭者,這不僅制約了公司發展,也有損于股東利益。但是,保護商業秘密不能成為董事會拒絕提供資料的絕對理由。筆者認為,這些資料既是商業秘密,也是股東做出妥當判斷和投票的重要前提。如果股東無法得到與議案有關的資料,股東投票就完全是在了解真相情況下做出的,股東投票未必反映股東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