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范文: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
3、審議事項包含的附屬信息。在前述案例中,涉案公司在作出會議決議當日,即與其他公司簽訂了合并協議。這至少說明涉案公司已與其他公司事先形成合并協議草案,然而,公司在召集股東會會議時,卻沒有將該等事實告知股東,在股東會會議召開時,也未將合并協議草案提供給股東查閱。因此,即使全體股東均贊成合并決議,卻并不說明這種做法是恰當的。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些董事會在發出會議通知時,為了避免阻止個別股東出席會議,故意或不合理地發出會議通知,包括以公告形式替代通知形式,向錯誤地址發出通知。在會議召開乃至作成決議后,又以股東未出席會議為名提出對抗。這些做法不僅說明公司或董事會未意識到它所承擔的股東利益保護義務,還說明它未意識到向股東承擔的信息報告義務。
綜上,在會議召集程序上,公司法規定過于簡單,不能滿足公司運行的實際需求。董事會在召集程序上的諸多不當做法,在形式上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效果上損害了股東的正當權利。在此場合下,違反了召集程序的股東會決議,究竟只是程序違法而可以撤銷的決議,抑或是構成內容違法而應當認定無效?在出現法條的競合時,法院難免做出不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