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范文: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
2、有限責任公司不召開定期會議的后果
在股東會—董事會的公司機關框架下,出席股東會會議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的主要方式,董事會按期、及時召集股東會會議,是董事忠實和勤勉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董事會不召集股東會會議且無正當理由的,監事會和少數派股東可以依法召集股東會會議。應當指出,上述規則的邏輯是周延的,但我國向來缺乏“公司會議文化”,而更看重“能人決策”,很少發生監事或少數派股東召集股東會會議的情況,這說明我國公司定期會議制度有名存實亡的危險。
為了上述問題,我國公司法應當提升定期會議的地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強化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義務。首先,公司法第47條將召集股東會會議規定為董事會的職權,卻未規定為董事會義務,這是人們輕視董事會召集義務的重要原因,我國公司法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召集會議的義務。其次,我國公司法第六章主要規定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消極義務,而沒有規定其積極義務。我國公司法應當結合第148條的規定,將按期、及時召集股東會會議作為董事忠實和勤勉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后,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6條設定了公司不辦理年度檢驗的處罰措施,包括對公司實施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兩項,而沒有規定董事承擔的個人責任。在我國特殊的社會和文化背景下,明定董事個人承擔民事乃至行政責任,或許是解決問題的重要出路。
(三)股東會的會議通知和審議事項
在會議通知和審議事項上,公司法規定異常簡單。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僅要求會議通知載明時間、地點、審議事項,并規定股東會會議不得對未列明事項作出決議[11]。
上述規定顯然不夠具體,易生爭議。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于xx年8月向股東發出通知稱,“董事會研究決定,定于xx年8月15日召開xx年度股東會,審議表決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公司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該通知未說明資產處置的含義。董女士、李女士和章先生共持有公司注冊資本的22.5%,接獲公司發出的會議通知后,沒有出席股東會會議。在會議期間,到會股東(持有公司注冊資本的77.5%)全票通過各項會議決議,會議閉會后,公司亦未將會議決議告知未到會股東。董女士、李女士和章先生在查詢工商登記檔案后發現,會議決議的內容是本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且在決議當日,兩家公司已簽訂合并協議。董女士、李女士和章先生提起訴訟時,合并協議業已履行完畢。結合該案案情,股東會會議通知至少涉及如下重要問題:
1、合并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會的11項職權,其中,有些職權要通過定期會議行使,此如公司年度預算和決算等事項;有些職權要通過臨時會議行使,此如資產轉讓等特殊事項。在前述案例中。涉案公司發出年度會議通知,審議的卻是本公司與其他公司的合并事宜,在實質上是借定期會議之名、行臨時會議之實。這很容易造成股東發生錯誤判斷,股東還會因為未出席會議或未提出反對意見,無法行使股權買回請求權。
2、審議事項表述不清。會議通知所列審議事項包括“資產處置”,而未說明審議“公司合并”事宜。從學理來看,資產處置的外延較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并”。涉案公司的會議通知沒有采用“公司合并”的專門術語,轉而采用了“資產處置”的模糊詞語,很容易造成引起股東的錯誤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