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購中心落實科學發展觀心得體會
2、運用科學發展觀切實做好我市政府采購工作。
政府采購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政府采購法》的框架內,涉及到許多法規、規章及操作程序,因此,樹立科學政府采購觀,依法采購、規范操作,是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根本保證。
第一、圍繞立法宗旨樹立科學采購觀。
政府采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范圍廣、領域多,程序嚴格,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眾多部門的利益,自《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以來,政府采購便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事實上,《政府采購法》立法宗旨很明確,就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科學的采購觀念,必須圍繞這一立法宗旨來進行。形成依法采購的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具體操作要規范,政府采購信息披露、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專家評審等要有明確的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規范化程度要不斷提高,認真貫徹和落實“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圍繞提高效率制定科學采購方式
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集中采購目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在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科學制定。
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一方面,要體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另一方面,要擴大政府采購規模,體現政府采購效率,減少政府采購資源的浪費。應認真貫徹《政府采購法》的精神,盡可能擴大集中采購目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必須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管理和實施,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操作實施,但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與控制。有的采購人擅自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采購,是背離《政府采購法》精神的,也是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
其次,制定科學的政府采購方式。監管部門應科學的審批采購項目方式,在審批采購方式工作中,大力提倡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信息公開、透明,為供應商獲取信息的渠道提供方便,為投標企業公平競爭提供優質的服務平臺;除《政府采購法》明確界定五種政府采購方式外,要根據實際需要采用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其三,放寬投標供應商的準入制度,鼓勵省內外乃至全國各行各業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打造和形成全國性政府采購市場,促使政府采購大市場、高效率的實現。
3、圍繞開拓創新,探索新的政府采購機制。
政府采購工作需要創新,只有勇于創新,不斷開拓進取,政府采購工作才有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如果一味墨守成規,思想僵化,沒有敢于創新的精神,只會阻礙政府采購工作的開展。
一是要繼續擴大政府采購采購范圍和規模。政府采購范圍是采購規模的基礎,采購規模是實現效益的有效途徑。只有不斷拓展范圍,擴大規模,才能更好地節約財政資金,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要在政府采購項目上找突破口,循序漸進;在貨物項目上狠下苦功,在服務項目上力求新進展,探索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規范財政性資金項目支出政府集中采購范圍。
二是要加強監管。財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強化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管,尤其要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降低因種種因素帶來的采購風險,把監管工作落到實處。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按照法律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要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專項檢查、定期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
三是要營造和諧環境。和諧環境說到底,就是人的融洽相處、單位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工作上的有序開展和服務上的真心實意;采購人、監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要共同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政府采購環境,為經濟發展服務。
4、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加強廉政建設,完善保廉措施。
將科學發展觀落實到政府采購的廉政建設中去,除建立健全保廉制度和規定外,關鍵在于使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結合政府采購工作的特點,一是要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對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如制定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廉政建設規定、政府采購工作人員文明建設規定及政府采購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等等。二是要建立述職述廉制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通過述職述廉,達到自我剖析,總結成績,尋找差距,堵塞漏洞的目的。三是要“標本兼治”,既抓緊內部建設,又強化外部監督。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法律顧問和公證機制,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和公證人員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法律資詢和現場公證。同時,對一些重點項目、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項目聘請由人大政協委員、紀檢、審計等部門的政府采購特約監督員參與現場監督,以確保這些采購項目的公開、公平、透明。
5、圍繞科學規范,合理設置政府采購機構。
統一、有效、規范的政府采購機構是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有力保證。但目前在全國都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政府采購組織管理模式,政府采購機構的性質、體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全國來說,一是各地設立的政府采購機構極不規范,“政府采購(服務)中心、招投標中心”等五花八門;編制上,有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行政性事業單位,有的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還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管理機構上:有的是單設在財政部門的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有的是與財政部門內部的行財部門合署辦公,這些定位與歸屬的區別導致政府采購機構的具體職能、任務相差很大。二是政府采購機構間職責劃分不清,協調機制欠缺。根據《政府采購法》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的原則,實行管理、采購相分離。但《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所涉及的采購方、管理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僅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導致各個主體間責、權、利不明;串位、缺位、越位現象并存,給政府采購工作帶來諸多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