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汽車制造)
-把甲方的實際質量改進和質量保證措施告訴合營公司,并就如何在合營公司加以應用提出建議。
2.4 通過以下工作就改進合營公司的制造工藝和(或)合營公司產品的質量保證措施提出建議:
-轉讓甲方有權自由處分的,經濟性生產所必需的甲方工藝技術和質量技術;
-轉讓在工廠及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改進和革新;
-就日常生產的技術修改和適用于合同零部件的表面修改提出建議;
-因合營公司中斷生產和(或)國內協作廠無法保證零部件持續供應時,就安排有關零部件應來源提出建立和幫助,以免合營公司中斷制造汽車。
2.5 協助合營公司安排人員訪問甲方或附屬公司,并就合營公司的日常業務提出建議。
第八條 特殊服務
1.除按合營合同由外籍職工傳授有技術和按第七條提供咨詢外,甲方還準備在合營公司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特殊服務,但應以甲方能夠提供所需專家和具有提供上述服務的能力為限。甲方可能向合營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務如下:
1.1 協助合同產品投產,直至合營公司完全達到生產能力和實現自制件國產率發展計劃(合營合同附件);
1.2 協助達到合同產品的質量標準;
1.3 根據第四條和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技術工程鑒定的樣品試驗;
1.4 根據第四條和第十二條規定進行生產樣品鑒定;
1.5 按中國市場要求修改產品;
1.6 協助保養維修機器、調備和其他工廠設施;
1.7 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務。
2.對于為派遣到合營公司進行上述服務的甲方專家辦理出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事宜,本協議第六條第8款同樣適用。
第九條 商標
1.甲方許可合營公司在本協議期限內,有權在制造和銷售合同產品時使用契約商標。但上述契約商標須已在中國注冊。合營公司也可以使用甲方和合營公司商定的其他商標和商標名稱。
2.契約商標在合同產品上的使用方式的位置應由甲方決定,使用契約商標必須與協議有關,并僅限于本協議規定的范圍。合營公司有權經與甲方商定許可其協作廠僅在制造和向合營公司銷售合同零部件時使用契約商標。但是,上述協作廠無權再轉讓契約商標的使用權。
3.除契約商標外,合營公司還應在合同汽車上裝上一塊標牌,說明是合營公司經甲方許可在中國制造的。
3.1 甲方將決定汽車型號、汽車編號和發動機代號及編號,并通知合營公司。
3.2 標牌上的文字說明及標牌的安放方法和位置由合營公司和甲方商定。
4.合營公司自己或要求廠在國產合同零部件上標示契約商標時,應按_________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
5.在可能可實際發生任何第三者侵犯契約商標的行為時,合營公司應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對上述侵權行為進行訴訟(如提出訴訟的話),費用由甲方負擔。
6.甲方和合營公司可以隨時決定,應把甲方還是合營公司視為出口合同產品的制造者。
第十條 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
1.甲方同意合營公司在本協議期限內享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非獨占性使用權,用于制造、銷售和使用合同產品。但是,甲方給予合營公司在中國制造合同汽車的獨占性權利。合營公司有權向國內有關協作廠再轉讓甲方的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以用于制造和向合營公司供應合同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