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汽車制造)
3.本協議未涉及但已在合營合同中規定的事項,同樣適用于本協議。
第十八條 協議期限
1.本協議已與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合營合同同時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因此,本協議一經協議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即刻生效,協議期限與合營合同的期限相同。
2.最遲在第一階段(合營合同第四條第1款)屆滿前______個月,協議雙方應商定第二階段的合同產品。如甲方或附屬公司的其他汽車取代_________車作為合同汽車或作為增加的合同汽車,則協議雙方應進行協商,對本協議作必要的修改。
3.如本協議任何實質性條款遭到違反,協議任何一方有權發出通知,在通知_____個月后終止本協議,而且不妨礙其向另一方提出索賠。
第十九條 部分失效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余條款應不受影響,繼續有效。如為了達到本協議在商業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換任何上述條款,則協議雙方應盡快會晤,按照簽訂本協議時所持的精神,為取得盡可能相同的經濟效果,來商定新的條款,以取代失效的條款,并使新條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條款應追溯到原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之時起開始適用。
第二十條 未行使權利
協議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協議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視為放棄這一權利,也不應妨礙該方以后行使上述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協議終止的影響
1.本協議按第十八條第1款終止后,合營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商標繼續制造合同產品,但不再使用契約商標。
2.如本協議因歸咎于甲方的原因而提前終止,合營公司或其繼承者有權繼續制造合同產品,但合營公司或其繼承者要支付屆時商定的許可證咨詢費。如本協議因歸咎于合營公司的原因而提前終止,合營公司或其繼承者應停止制造合同產品,除非屆時另有商定。如本協議因其他原因提前終止,協議雙方應協商決定是否繼續制造合同產品。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由本協議、違反本協議,本協議的期滿終止和提前終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與上述各項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均應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如果談判或調解在______個月內未能取得任何協議雙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則上述爭議、爭論和索賠只應通過仲裁解決,而不訴諸有關法院。仲裁應按照當時有效的_________仲裁院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有關的協議方具有約束力。協議雙方將在其國家內承認并執行仲裁裁決。
2.仲裁應由_________仲裁院進行,仲裁地點為______________,仲裁使用的語言為_________文,仲裁庭由3(三)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庭應只適用在有關爭議的原因發生之時詳細成文并經正式公布的,一般能獲得的中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 協議文字
1.本協議用中文和英文書就,各簽署原件4(四)份。兩種文本均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兩種文本,協議雙方各執2(兩)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____文。
第二十四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或允許發生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____文,應親手遞交或用掛號信、電傳、電報發給協議另一方。也可通知協議另一方的其他地址。
2.任何通知,凡是郵寄的,則在裝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時應視為發出;要證明信件發出,只要證明裝有該通知的信封上已寫上正確的地址,貼上郵票,投入郵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所控制的任何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