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士煙草有限公司與廈門卷煙廠合資合同
9.1.3 合營公司董事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獨有的權力.
9.1.3.1 選聘和解雇合營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9.1.3.2 審批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凈收入的處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雙方派發股息和將外幣或外匯券兌換成人民幣;
9.1.3.3 制定經營方針和批準合營公司的年度營業計劃,營業預算,銷售計劃和人員編制計劃及公司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9.1.3.4 在出資證持有人的同意下,批準增加合營公司股本及批準貨款的合同;
9.1.3.5 批準購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合營公司的任何固定資產;
9.1.3.6 批準在任何法庭或任何仲裁中合營公司不論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訴訟或索償,及批準此種訴訟或索償的任何解決協議;
9.1.3.7 制訂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的雇用條款和條件,及加薪和其他福利計劃;
9.1.3.8 除公司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簽訂任何咨詢合同或其他合同及協議;
9.1.3.9 批準共同牌的規格及工廠生產的一切產品適用的質量控制標準;
9.1.3.10 未經董事會事先書面批準,廈門方面或雷諾士公司均不應使合營公司承擔義務.
9.2 董事會應可以不召開會議而根據董事會書面一致同意的意見來通過決議.
9.3 關于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會議最低法定出席人數的要求,董事會成員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委托董事會的其他人員代行投票權,也可用書面文件指定代表人.
9.4 合營公司董事會的一切決議或決定均應由董事會投一致贊成票通過.如果董事會不能以一致贊成票通過此種決議或決定,則任何一方可以書面提出按本合同第16條規定解決.
9.5 董事會成員不因擔任董事會職務而領取報酬,他們作為董事會成員履行職務時所付出的任何費用均不得報銷.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總經理和職員
10.1 董事會將任命合營公司的一名總經理和一名副總經理.
10.2 第一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從合營公司領得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工作;其任期從工廠開工之日起算,任期三十六個月.
第一個三十六個月后,總經理將由廈門方面提名的一人和雷諾士公司提名的一人每二十四個月一次輪流擔任.副總經理在第一個三十六個月以后也由雷諾士公司提名的一人和廈門方面提名的一人每二十四個月一次輪流擔任.
10.3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具備精通監督和管理為生產卷煙而創辦的合營公司的才能,他們應在工廠所在地點擔任全職工作.
10.4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報酬及其他雇用條款應由董事會制定.一般原則是,擔任高級職務的國內人員的薪金不應超過同等級別的雷諾士公司的高級外來人員的基本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