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士煙草有限公司與廈門卷煙廠合資合同
15.6 在本合同正常期滿終止時,在清償債務之后,合營公司的廠房和所有其他財產應由清算委員會按市場價值估算.廈門方面將提取廠房而雷諾士公司將提取與廠房同等價值的所有其他財產.如果廠房的價值超過所有其他財產的總價值,則所有其他財產的價值應視為與廠房具有同等價值;如果所有其他財產的總價值超過廠房的價值,則超過部分將按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是,共同牌的商標或服務標記應按第12.5條處理,而其出售價值應按雙方比例分配.廈門方面有責任在本合同終止后合理期間內對合營公司的財產進行保護和購買適當的保險,直至雷諾士公司將其財產運出中國.雷諾士公司有權將上述所有或部分財產運出國外,不須支付稅,關稅及其有關費用.
15.7 給雷諾士公司的任何款項將在本合同終止后付清,并應完全可由雷諾士公司根據中國的外匯管理條例匯往中國境外.
15.8 雷諾士公司從雷諾士公司指定的中國境外銀行收到第15.7條規定的任何適當的款項,及雷諾士公司在中國境外收到第15.5或15.6條所規定屬于它的資產以后,第15.5或15.6及15.7條所規定的廈門方面的義務即不再存在;雷諾士公司對合營公司或廈門方面即不再享有權利,也不再負有義務或責任.
15.9 本合同終止時起,合營公司,廈門方面和任何其他有關單位均應停止使用一切雷諾士公司商標,技術工藝,以及合營公司商品名稱中的任何雷諾士公司的字樣或名稱.廈門方面及合營公司也應把一切由雷諾士公司以書面(包括復印本)提供給合營公司的雷諾士牌及技術工藝的技術資料,根據其單項合同條款規定,如需退還給雷諾士公司的,應退還.這一規定和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應繼續生效.
15.10 在終止日期擔任合營公司按本合同第14.1條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將由合營公司留用以協助合營公司處理解散事宜包括確定合營公司的廠房和所有其他財產的市場價值估算.
第十六條 仲裁
16.1 如果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之間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盡力通過友好討論來解決這些爭議.如果在六十(60)天內不能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爭議和令雙方滿意,則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屬下的仲裁院根據該院的仲裁規則來仲裁該爭議,但是有如下規定:
(a)這種仲裁的一切訴訟應同時使用華語和英語進行,并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編寫此種訴訟的每種抄本;
(b)應有三(3)名仲裁員,他們應能講流利英語,但其中一人應講流利華語.
16.2 一切仲裁裁決都應為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同意接受此仲裁的約束并采取相應的行動.
16.3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16.4 在根據本條規定進行仲裁訴訟時,本合同應受中國法律支配和據以進行解釋.
16.5 任何仲裁裁決,均應由對受裁決方行使司法權的或在受裁決方擁有資產地區內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來加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