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士煙草有限公司與廈門卷煙廠合資合同
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國內職工的工資應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訂定.總經理應向董事會提交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用計劃,供董事會審閱,批準.
10.5 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工廠和雇用職工.
10.6 總經理應促使編寫下列計劃和報表,把它們呈報董事會審批,如獲批準則把它們付諸實施.這些計劃或報表的任何修訂也應經董事會審閱,批準:
。╝)關于財務,人事,生產,銷售和推銷的全面程序手冊;
。╞)年度營業計劃,營業預算和銷售計劃.
10.6.1 每年不應遲于當年11月30日將這些計劃呈報董事會.
10.7 總經理應向董事會呈報月度生產,銷售和財務報表.這些報表應于報告月份月底以后的二十(20)天內呈送.
10.8 合營公司的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各業務部門經理和廠長應向總經理負責并匯報工作.總經理離開廈門時,由副總經理擔任代總經理.
10.9 根據一項由董事會批準而與雷諾士公司簽署的合同,合營公司應提供調派到合營公司任職的每名雷諾士公司外來職員及其配偶及子女的適當住房,交通以及合理安置費和搬遷費(包括路上費用).
10.10 雷諾士公司的外來職員本人應有權享受每年四(4)星期的有薪回國假期,由合營公司支付按經濟客位飛機票價計算的職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往返工廠的旅費.
10.11 合營雙方因特殊情況可提前六十(60)天書面通知董事會,然后召回它派出的高級職員,但應派來合格的替換人員,召回派出人員的旅費應由派出方承擔,雙方都應盡力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
第十一條 技術轉讓
11.1 在雷諾士公司接受所建議的條款和條件的條件下,雷諾士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工藝,該技術轉讓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應由雷諾士公司與合營公司明確地商定(詳見附件一).
11.2 雷諾士公司將向合營公司經常性地提供適用于工廠的新卷煙生產技術有關一般資料以便合營公司對新技術有所認識.董事會將決定是否購買此種新技術.有關工藝的非專利技術改進的有關資料,雷諾士公司應向合營公司免費提供.
11.3 關于共同牌,兩個共同牌的研制工作應在開始生產前結束并將按照下列條款完成.
。╝)共同牌的質量標準將是中檔標準,但將比得上目前在香港制造和銷售的各種中檔牌子的香煙.
(b)配方研制工作將以雷諾士公司為主,廈門方面參加研制.
。╟)配方研制工作將在美國和/或中國進行.
(d)關于用于生產共同牌的材料,只要材料充分符合雙方均能接受的生產中檔香煙的質量標準,將盡可能地采用當地的組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