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范文(精選3篇)
鄉鎮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范文 篇1
要求廣東在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國前列。XX鎮以問題、效益、需求為導向,注重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助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
一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成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室XX個,實現鎮、村兩級服務平臺標準化建設全覆蓋。鎮一級,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占地面積約XX平方米,建有人民調解室、法律援助室、心理矯正室等XX個功能室,調解室配備XX名專職人民調解員。設有法律援助、綜合服務等XX個服務崗,實行律師輪流坐班制,確保來訪來電的咨詢質量。安裝了電子監控設備,并實現視頻監控點與省、市對接;正式啟用人臉識別系統,暢通法律服務便民通道。各村居,各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室占地面積約XX平方米,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法律宣傳資料取閱架、檔案柜等,由“法制副主任”及助理組成法律服務團隊。重點打造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十有”標準抓好村級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
二是擦亮公共法律服務品牌。推動“法制副主任”隊伍規范化與服務精準化建設,采用與專業律師事務所簽約的服務模式,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組建服務團隊深入村居開展法律服務,真實有效達到法治惠民效果。堅持“法制副主任”工作與基層治理相結合,深入開展“融入鄉村振興戰略,深度參與基層治理”主題活動,今年來全鎮“法制副主任”共為村民提供法律意見XX條,審查合同份,調解矛盾糾紛宗,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宗。由派出所民警擔任“法制副校長”,走進各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為學生講解防拐騙、防校園暴力、防性侵、遠離毒品等知識。利用警種系列漫畫、教學動畫、教學課件、課堂情節設置等多種方式,推陳出新促進學生提高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加強公共法律知識宣傳。全面鋪開一村一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統一使用“法德講堂”標識,為村民講解有關“三農”、土地改革、集體經濟建設、農村基層治理及鄉村法德教育等法治內容。將鎮文化公園打造成集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及休閑功能于一體的“無聲法德講堂”,讓村民在生活中“抬頭見法知德”。開展形式多樣的憲法專題學習活動,組織“法制副主任”為村民和“兩委”干部講解憲法修正案;企業工會法律顧問和“法治副廠長”到企業開展憲法知識宣講;各中小學全面開展憲法晨讀、“學憲法講憲法”等專項活動。今年以來共發放公共法律服務小手冊萬余冊,解答法律咨詢XX人次,開展法治宣傳約XX余場次。
鄉鎮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范文 篇2
為了加強社區減災資金管理,規范資金運作,強化監督職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區減災防災建設,本著依法理財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一、資金管理和使用
1、社區的減災經費必須納入社區統一管理。
2、嚴格實行賬款分開管理原則,社區指定一人為會計,一切現金由會計負責管理,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
3、對上級撥款資金、外來捐贈資金等其他一切減災資金都要及時足額進賬。
4、各項資金的票據,一律使用正規發票,禁止使用商店購買或自制的收款收據。開具的資金發票,應注明被收款單位(個人)名稱、收款內容、收款所屬時間及開票人,并及時入賬。
5、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現金收入,必須及時與出納結算,在結算時,不得以報銷票據抵扣現金,出納應將當日收入的現金及時解交開戶銀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現金支付,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出納現金實行限額制度,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在1000元以內,超出限額的應及時交存開戶銀行,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7、出納人員要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逐筆登記收付業務,要求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月末應進行現金盤點,同時與銀行進行對賬,若不一致,應查明原因。
8、 減災資金一律不準外借。
二、財務監督和公開
社區減災資金工作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要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在公開欄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廣大居民的監督,并報鄉政府備案。
1、向居民公開的內容按縣政府、縣財政局、縣民政局規定的內容公開。
2、向本社區工作者公開的內容減災資金來源:包括上級部門下撥的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料等。減災資金支出:減災防災宣傳資料、設備購置、活動支出費、其他支出等。事業結余:收支結余。
鄉鎮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范文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小河圩鎮的范圍不斷擴大,圩鎮基礎設施建設也越來越完善,對于加強圩鎮管理就顯得尤其重要。為更好地管理圩鎮,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把小河圩建設成為環境優美、鎮容整潔、管理有序、社會和諧的文明圩鎮,根據國務院<<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信豐縣農民建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小河鎮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鎮秩序管理
第三條、 小河鎮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會負責圩鎮秩序管理事務,小河鎮城管中隊協助,具體職責為負責圩鎮市容市貌維護,管理好圩鎮范圍內的公共設施,協助鎮做好圩鎮建房管理,衛生保潔監管,收取經營生活垃圾保潔費及建房保證金和建筑垃圾處理等。
第三章:圩鎮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條、未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圩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市場等公共場所開挖、修筑搭建臨時建筑物、構造物和其他設施。
第五條、未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圩鎮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如:擺攤設點、停放車輛、亂堆亂放建筑材料、其它雜物等。
第六條、圩鎮范圍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清理內部和門前衛生責任區的生活垃圾,按規定要求進行投放傾倒在垃圾桶內。
第七條、圩鎮范圍內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裝修垃圾統一傾倒到居委會管理所指定的場所。
第八條、圩鎮規劃區內房屋等項目建設開工前需到居委會辦理開工手續,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執行圩鎮建房審批保證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棟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理費按建筑面積2元/平米計算收取。(注:垃圾處理費不退還,保證金在工地施工結束后,經居委會驗收合格后退還。)
第四章:處理規則
第九條、在街道、街邊、墻角、塘邊、河道等亂丟亂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積污泥,在圩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堆放廢品、雜物,違者責令其及時清理,對于不及時清理的追繳相應的衛生保潔費。
第十條、房屋等在建設過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建筑材料的違者每次追繳衛生保潔費,從保證金中抵扣。
第十一條、損壞公共設施的,造成的損失須折價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擅自設置戶外廣告、亂貼亂畫,或者在圩鎮主干道建設設施影響鎮容,責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違者申請強拆。
第十三條、圩鎮道路嚴禁車輛超載,對車輛載物散落路面的責令及時清理,對于不及時清理的追繳相應的衛生保潔費,損壞路面的折價賠償。車輛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責令其及時整改,對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門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拒不繳納生活、建筑垃圾處理費的,由鎮政府責令改正,追繳相關費用,并按月加收滯納金10%,如仍拒不繳納的,可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執行。
第十五條、對阻撓圩鎮正常管理,侮辱、謾罵、毆打圩鎮管理人員和環衛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