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3.1.2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現不穩定事端和群體性事件苗頭,但尚處在醞釀過程中的;
(2)聚集上訪尚未發生堵門、堵路、攔截車輛、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嚴重影響交通、治安秩序或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3)發生在單位內部表達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扣押有關人員或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
(4)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現過激行為、可由有關主管部門現場開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體性行為。
3.1.3 對可能屬于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群體性事件的預警信息,縣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在獲取信息后應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3.1.4 縣人民政府和縣各部門(單位)應當避免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侵害群眾利益,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及時總結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的經驗教訓,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培訓,加強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訪部門和基層組織及相關社會團體,要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開展相關咨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時化解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從源頭上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2 預警行動
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后應迅速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縣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在迅速上報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權限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并考慮事件可能的方式、規模、影響,立即擬訂相應工作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將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并根據防控情況及時調整措施,視情安排人員、物資、資金和技術裝備,防止事態擴大。情況不能核實的,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核查,必要時上報市人民政府。
各接警點接到群體性事件信息和報警后,應及時向事發地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單位調查、核實。有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人民政府或應急工作機構接到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確認并及時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情況嚴重時,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根據群體性突發事件規模、性質、事態的緊急程度、社會危害等因素,分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ⅳ級(一般):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下,尚未影響社會穩定;未跨縣市區、或發生在單一行業的連鎖反應,尚未影響社會穩定;參與人數在100以下,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事件。
ⅲ級(較大):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跨縣、市、區、跨行業出現影響社會穩定連鎖反應的;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造成5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事件。
ⅱ級(重大):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1500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赴省進京非法集會、集體上訪事件;高校學生在校內大規模聚集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1人死亡或5人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且已出現跨縣、市、區或跨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