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當事態得到控制,事件參與人員全部散去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理
5.1.1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應指揮、協調縣各部門及時開展對群體性事件中傷亡群眾的救治及其他善后處理工作,迅速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5.1.2 事件平息后,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群眾工作,對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兌現,消除可能導致事件反復的不安定因素,進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強跟蹤和督查,防止事件出現反復。
5.1.3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開展事件的損失評估工作,認真剖析引發事件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并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
5.1.4 根據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縣人民政府、參與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同時應修改完善各自應急預案。
5.1.5 公安機關對事件中違法犯罪人員以及插手事件的敵對分子,依法打擊處理。
5.2 后果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應收集和整理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記錄、文件、方案等資料,對事件發生的原因、發生過程、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建議、評價,以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
縣人民政府要組建由公安、武警、醫療衛生人員及有關專家等組成的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要按照突發事件的情況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按規定和程序商請預備役、武警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2 財力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保障應對處置群體性事件所需經費。審計、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6.3 物資保障
縣人民政府應建立處置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準備必要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物資,滿足現場專業處置力量的需要。公安、消防、武警、電業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建立固定通信調度指揮網絡和現場移動通信指揮網絡相結合的指揮調度系統,電信局應加強電信網絡的維護,保證應急通信暢通。
6.5 交通運輸保障
城建部門、交通部門要做好應急處置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參與群體性事件中負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護和轉運治療工作。
6.7 技術裝備保障
縣人民政府要加大處置群體性事件專業、技術裝備的建設,保障必要的技術裝備。
6.8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事發地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防止趁機搗亂、破壞等行為的發生,維護好治安秩序。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各種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類型和危害特征,每年組織成員單位和基層政府至少開展1次綜合演練。
7.2 宣傳和培訓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機構負責人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并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社會宣傳工作。
7.3 獎勵和責任
縣人民政府對在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群體性事件處 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