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ⅰ級(特別重大):參與人數在15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辦事處)以上黨政機關的事件;參與人員在100人以上,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阻斷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停運2小時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12小時以上停工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出現跨市或跨行業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的群體性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群體性事件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為主組織指揮處置。
4.2.1 一般事件(ⅳ級)響應
一般(ⅳ級)事件由發生地縣人民政府處置。
4.2.2 較大事件(ⅲ級)響應
較大(ⅲ級)事件由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市人民政府視情調派力量協助指導。
4.2.3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事件響應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指揮處置工作,除發生地縣、市、區力量外,視情調集市直各有關單位力量增援;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請求調派力量參與處置。
(1)響應程序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接到較大級別以上群體性事件報告后,在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等級、范圍和可控情況等,綜合先期處置情況和根據管理權限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市、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赴事發地區督導處置工作。
(2)先期處置
①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履行下列職責:
●統一組織領導事件現場的處置工作,統一調用有關部門的人員、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裝備器械和其他物資資源,上報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決定重大處置措施。
●指令有關職能部門到現場開展工作
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制定工作方案,直接參與現場處置工作,并帶領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面對面地做群眾工作。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不能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現成有關職能部門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講清道理;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引導教育群眾知法守法,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盡快平息事態。
●異地聚集的,應及時上報市指揮部,協調群眾來源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派有關負責人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疏導、化解和接返工作。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參與事件處置,不得推諉。
②事件涉及部門、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事件涉及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趕到現場開展疏導、勸解工作,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渠道及正當的申訴方式,通過合法手段和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主要負責人直接與群眾代表對話。
●迅速研究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決方案,努力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