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堰河──我的保姆教學設計
六、創作回憶
《大堰河──我的保姆》是我1933年1月寫于獄中的一首抒情詩。
我在1932年4、5月間從法國回到上海。不久,我參加了“左翼美術家聯盟”,與江豐、力揚等一些美術青年,組織了“春地美術研究所”(即春地畫會)。1932年7月12日,我們12人就被國民黨當局逮捕,押在第二特區法院看守所。后來,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主義”“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第十條,刑法第九條、第四十二條”為罪名,判處我有期徒刑六年。一天早晨,我從看守所的窗口看到外面下雪,想起了我的保姆,一口氣寫下了這首詩。我完全是按照事實寫的,寫的全是自己的真實情感,寫完之后也沒有什么改動。因為看守所的生活也不允許我反復修改。
我出生在浙江金華畈田蔣村一個姓蔣的地主家庭。我是這個家庭生下的第一個兒子,按理說這是要喜慶的。但因為母親難產,算命先生說我會“克死”爹娘。父母迷信,因此不喜歡我,一生下來就遭到家庭的歧視。很快,就被送到本村一位貧苦的農婦家里撫養。這位婦女很小的時候從一個叫“大葉荷”的鄰村賣到我們村,這個村離我們村大概五華里。
“大堰河”這名字,小時候只是聽口音的,1973年我回家鄉,鄉親們談起這首詩時告訴我,“大堰河”其實是“大葉荷”的誤寫,我們家鄉的土音“大葉荷”和“大堰河”完全一樣。所以,我在詩里寫到:“大堰河,是我的保姆。/她的名字就是生她的村莊的名字,/她是童養媳……”她卑微到連自己的名字也沒有,從哪里來就叫哪里的名。我在“大堰河”家一直住了五年。詩里寫了:“我是地主的兒子,/在我吃光了你大堰河的奶之后,/我被生我的父母領回到自己的家里。”五歲那年,因為我要去念書了,被父母帶回去了。在“大堰河”家里的五年,使我感染了農民的那種憂郁和傷感,使我對中國農民有了一種朦朧的初步印象。回到父母家里,我是在一種被冷漠、被歧視的空氣中長大的。所以,我長大一點后,總想早點離開家庭。
“大堰河”一共生了五個兒子。她與前夫生了三個,前夫死后,從鄰村上姜村招贅,又生了兩個。1953年和1973年我兩次回家鄉,都去看了他們。《大堰河》這首詩,是出于一種感激的心情寫的。我覺得只有在“大堰河”家里,我才感到溫暖,得到寵愛。“大堰河”很愛我,我也愛她。1953年和1973年,我都到她墓上去了。
這首詩寫好后,我就放在身邊。后來要解到蘇州去了,就把這首詩以及其他一束詩稿交給獄中的難友,托他出獄后帶給我的朋友李又然。李把這些詩送到了《春光》雜志,發表于1934年該刊第1卷第3期,為了避過敵人的注意,我就根據本名蔣海澄的諧音第一次用了“艾青”這個筆名,以后我的第一本詩集即取名《大堰河》(上海群眾雜志公司1936年出版)。
七、文章賞析
艾青說,《大堰河──我的保姆》“帶有自傳性質”,“我完全是按照事實寫的,寫的全是自己的真實情感”(《艾青談他的兩首舊作》)。《大堰河──我的保姆》的這種“自傳性質”,決定了這首詩極少用比喻意象,而純以描述性意象為主。這類意象是詩人的心靈對現實的直接映照,其觸角可以伸到生活的各個層次和心靈的各個領域,具有極大的包容量和豐富的表現力。《大堰河──我的保姆》“帶有自傳性質”,但并非嚴格意義上的自傳,從本質上說它依然是一首抒情詩,詩人以對大堰河的深沉的愛為動力,按照詩的藝術規律展開想像,其意象的運動與組合主要通過如下兩條渠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