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性決定與表揚批評性通報的區分
二、標題寫法不同。表彰性決定的標題格式通常如下:“關于授予稱號的決定”或“關于給予表彰的決定”,如《國務院關于授予趙春娥、羅健夫、蔣筑英全國勞動模范稱號的決定》。處分性決定的標題格式通常如下:“關于對的處理決定”,如《關于對“六·二八”重大責任者的處理決定》。決定的標題中常常含有處置性動詞,諸如授予、處理、給予等動詞。我們再來看看表揚批評性通報標題的實例,如《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柳州市壺東大橋特大交通事故的通報》、《市衛生局關于醫生汪濫用麻醉品造成醫療事故的通報》。我們可以看出,表揚批評性通報的標題中一般不使用處置性動詞。
三、正文的組成不同。獎懲性決定一般先簡要敘述先進事跡或錯誤事實,然后寫明組織的處理決定;表揚性通報與批評性通報的寫法略有不同。前者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概述先進事跡,表明通報發出單位對通報事項的態度。2.指出先進單位或個人的主要做法經驗,或敘述事情發生的經過并分析事件的意義。3.提出要求和希望,號召大家學習。后者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敘述錯誤事實經過。2.表明通報發出單位對事件的態度及處理意見。3.分析錯誤或事故產生的原因與危害性。4.提出要求,警示其他單位或個人。獎懲性決定重在處置,表揚批評性通報重在宣傳與教育,正文的構成自然不同。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獎懲性決定與表揚批評性通報的根本區別在于闡述問題的角度、側重點的不同。明白了這一點,我們就不會把兩類文種混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