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代公文體制、名稱、用途簡介
【咨呈】始于明代,凡六部行文五軍都督府,各處承宣布政使司行文六部,清各省布政按察上六部皆用咨呈,民國初也曾用過,旋廢。
【牒呈】始于明代,應天府上都司布政司,各府上十衛指揮使按察司,按察司上布政司用之。清代各府行按察司,直隸州知州行知府,府、州、縣佐貳官行府、州、縣等亦用牒呈。民國廢。
【牒上】僅明代有此體制,凡各處守御千戶所兵馬指揮上各府,皆用牒上,其式咨呈略同。
【參評】長官告屬吏的文書,類似古人的“教”明人偶爾用之。
九、清代開始應用的公文體制
【諭】告之使曉諭也。最早見于《左傳》。漢高祖有人關告諭,但其文已佚。清制,皇帝特降的命令為諭,由于臣下奏請而批復的文書稱為旨。用于曉諭中外及京官自侍郎以上、外官自知府總兵以上的黜陟調補,統稱上諭。長官告其屬吏也稱為諭,民國機關仍沿用。
【堂諭】清代州縣衙門審斷案件需當場提出處理批示,稱為堂諭。民國初年各縣知事審斷輕微案件仍沿用。后廢。
【札】原義為古代寫字的小木片,清代上級官廳對下級官廳行文飭事、委辦和督催所用。
【牌】清代用于下行的公文。各部行道府以下、府行州、州行縣的文書都用牌,又稱行牌牌文。
【揭】用于道、府、縣糾參(彈劾)所屬官吏。
【詳】清代始用,副將以下行提督、參將以下行總兵都用詳。又下級官對上級官的報告稱為詳。民初曾一度采用。
【稟】古代受命為稟,見《尚書.說命》:“臣下罔攸稟命”。后來以下對上白事為稟,有失原意。清代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報告文書用詳文,有時不便或不必見于詳文者用稟帖。《儒林外史》第五回:“湯知且把這情由細細寫個稟帖,稟和按察司”,可資參考。人民向官廳陳述事件也用稟帖。
【折】疊也。把所寫的文書折疊,以便向上遞送,所以稱為折。清代下官向上級有所陳述者用手折。言于元首用奏折。
【諭帖】清代長官對下屬六房書吏有所訓示時所用,又稱為傳諭。
十、民國時期應用的公文體制
民國的公文幾經變革,最后總結為十種,其中有沿前代名稱且用法相近的,如今、咨、批等。本節為了說明這一時代公文體制的特征,以窺全貌,故未予省略。
【令】中樞機關及省以上機關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有所指揮時用令。民國元年公布的程式中。令有七種:大總統令(法律令、教令、條約令、預算令、任免令),院令,部令,委任令,訓令,指令,處分令。民國三年又分大總統令為策、申告、批四種。一九二九年除保留訓令、指令另為二體外,其余統一為令。
【訓令】舊政權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主動下行的指示性文書,通常是“合行令仰知照,并飭所屬一體遵行”廣泛發送的通令。民國三年曾規定國務卿面奉大總統諭與部院行文書,以“封寄”或“交片”行之,與各地最高級官署行文亦用封寄,后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