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代公文體制、名稱、用途簡介
【批令】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呈報或靖示具體問題的批復文書,用指令。無論有無意見,每件均有指令回復。雖然無意見,亦批“呈悉。此令”或“呈件均悉,件存。此令”。民國初年限于大總統或上級官對下級官有所指揮用指令,而上級官署對下級官署或職官用經。民國三年,又規定“批令”,用于大總統裁答各官署之陳靖事項。
【布告】對于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民國初年,官署對于人民的宣告事項用“下達”。一九二七年改布告為通告。
【任命狀】任命官吏時用之,官吏計有特任官(中央大員)、簡任官(廳長、專員之類)、薦任官(縣長之類)、委任官(科長、科員之類)。
【呈】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院對于國民政論,或各院所屬機對各該院,其他下級機關對于直轄上級機關,或人民對于官署有所陳清時用之。又機關內部下級對上司有所申請則用“簽呈”,相當于今日之內部請示報告。民國三年,曾規定一種“咨呈”,用于各部院和各地方最高官署向大總統府政事堂行文。又規定下級官署或職官對于上級官署或長官(以及與之相等的官署或職職官)之陳清報告用“詳”或“密詳”行文。各地方最高官署對于各部院之陳請報告,以“咨陳”上行,來文用“咨”。一九二八年六月廢除“咨呈”、“密詳”、“咨陳”,統一為呈。
【咨】同級機關公文來往時用之。
【公函】不相隸屬的機關(包括非同級)來往公文用公函。亦可用于官署對于人民或人民團體間的來往。
【批】各機關對于人民陳清的事項,分別批準或駁回時用批。
【代電】為遇有急事尚不須以電報傳達時,不論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快郵代電”,此項文體格式力求簡單。為公文之一創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