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款合同(四)
第10條 還款,提前還款及遲延還款
10.1 借款人應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還清“借款額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須在每一還款日前15天通知貸款人。還款日期(建設期內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額度甲部分”借款人應從“有效提款期”開始之日后的第132個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額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連續還清“借款額度甲部分”。
(2)“借款額度乙部分”借款人應從“有效提款期”開始之后的第36個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額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連續還清“借款額度乙部分”。
(3)“借款額度丙部分”借款人應從“有效提款期”開始之后的第33個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額付款方式,分15期連續還清“借款額度丙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還款期屆滿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貸款人應在預計提前還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發出的不可撤銷的提前還款通知書,詳述擬提前還款的金額及日期;
(2)每次提前還款的金額至少應為300萬法郎和60萬法郎的完整倍數,或50萬美元和10萬美元的完整倍數;
(3)任何提前償還款的款項,應連同截止該提前還款日的全部應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款項一并交付;
(4)提前還應按到期日倒序償還,提前償還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就提前還款額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時償還本息,應為此向貸款人支付遲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規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額度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則從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實際付款日按遲付款利率計息;如“借款額度甲部分”和/或“借款額度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則從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實際付款日按遲付款利率計息。
第11條 保險
11.1 借款人應確保“承包商”就“本項目”開工至“初步交付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并以貸款人作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應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規定的借款償清之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并以貸款人作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項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貸款人如果認為“本項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修理或更換損失的設備。
11.3 借款人應將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險單于該保險單簽署之后三天內遞交給貸款人。但借款人應確保“承包商”根據“承包合同”10.1條的規定,在現場工程施工實際開始之前,投保該保險。借款人應將自己投保的保險單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內轉讓給貸款人。
第12條 稅款
在國內發生的貸款利息預提稅等所有稅款均由借款人承擔。如果法律規定,借款人應該從它付給貸款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任何稅款,則借款人應在扣除款項的同時,向貸款人支付一筆相等于被扣除稅款的款項。
第13條 費用
13.1 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手續費為0.4%,按貸款余額每6個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續費的日期為首次提款日起6個月的最后一個“銀行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