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款合同(四)
第一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款人的行為以及合同的條款的規定是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這樣的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較少使用。日本的銀行有這種做法。
第二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貸款銀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內容與第一類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貸款銀行證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稅收,外匯管制,法律適用,管轄的選擇等方面規定的條款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及貸款銀行的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類是貸款銀行所在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給貸款銀行,以證明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的行為是不違反當地法律規定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出具與否,由貸款銀行自己決定,不屬于必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借款人所在地律師給貸款銀行的法律意見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銀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稱為貸款銀行的銀行和
其他金額機構
由a銀行作為代理行轉交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敬啟者:
我們作為您關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專門律師。該合同規定向____________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_________美元的貸款。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義而不在本文定義的所有術語具有其在合同中賦予的意義。
作為專門聘請律師,我們已經審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經證明或認定的令我們滿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據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為合同附錄2的本票格式(以下簡稱票據);
3.根據本合同第8.1條(2)項提交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即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________________;
4.根據本合同第8.1條(4)項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書(即紐約律師意見書)________________;
5.我們認為作為本意見書根據所必需或適當的其他文件。
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限于根據________________地法律發生的問題。我們不想對根據任何其他管轄地法律產生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我們信賴關于與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相關的紐約法律事宜的紐約律師意見書。經你們允許,我們已經假定所審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簽名是真實的。
我們對我們的意見書陳述的事宜是就我們所知,未作專門調查,而信賴與上述事宜有關的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前述事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___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從事合同規定的交易,而且就我們所知,有權擁有其財產并從事其目前從事的營業。
2.借款人已采取了為授權簽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簽署與提交的有關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以及進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動。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票據在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后均構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義務。根據其各自條款可以對借款人執行。但須依照適用于破產、無力償付、改組及類似法律的規定。
4.為批準貸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對借款人的執行所規定的任何種類的政府授權和行動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繼續保持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