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款合同(四)
13.2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管理費,其中“借款額度甲部分”為0.2%,“借款額度乙部分”為0.4%,“借款額度丙部分”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個“銀行工作日”內一次交清。
13.3 借款人須負擔貸款人為“本項目”貸款而支付的律師費,其中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應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應在本借款合同簽字后五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給貸款人。貸款人為“本項目”貸款而支付的旅差費,文件費,郵電通訊費,貸款保險費和________________(銀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費用和開支,由借款人實報實銷。
第14條 聲明及保證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及保證:
(1)在簽訂本借款合同時,它已獲得簽訂和執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關的政府批準文件或確認文件;
(2)它對任何“人”皆無負債;
(3)它已向或將向貸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實和準確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沒有受到任何訴訟或仲裁程序的牽連;
(5)它現在沒有,將來也不違反任何與它的存在和經營有關的法律;
(6)它保證按優惠條件獲得長期穩定的原料供應;
(7)它確保獲得長期、穩定的外匯銷售收入;
(8)它保證按股東繳資擔保書中的規定將注冊資本匯入借款人在c銀行的借款人帳戶。
第15條 約定事項
(1)“合營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應得到貸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
(2)董事會作出的與本借款有關的決議應使貸款人滿意;
(3)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貸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條款;
(4)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貸款人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5)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擴大在本借款合同簽署前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不得出售、轉讓其任何部分的資產或業務;
(6)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任何財產權益進行抵押或擔保;
(7)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貸款人不得設立附屬機構;
(9)借款人只限于在c銀行或其他經貸款人同意的銀行開戶;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債務均應從屬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時或隨時按貸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提供其經營和財務報告及有關資料,為貸款人檢查借款使用情況提供方便;
(12)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任何影響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情況和/或借款人經營能力的任何不利變化;
(13)貸款人有權審查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借款人應為此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16條 違約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為違約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規定的日期償還本金、利息和費用;
(2)借款人違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條款;
(3)“本項目”建設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或驗收;
(4)借款人停止經營或宣告破產;
(5)任何與本借款合同有關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執行;
(6)由于借款人違約,借款人的任何債務在原定到期日之前應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應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債務。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響本借款合同的執行的任何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