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種錯用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為防止這類問題的出現,就必須把握住“報告”和“請示”各自的行文目的。“報告”的目的在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機關詢問,以便上級機關了解本單位情況,能夠有針對性地予以指導;而“請示”的目的,是要解決某一問題,請求上級機關作出指示或予以批準。所以,“報告”是陳述性公文,“請示”則是承批性公文。
三、選擇文種要依“法”,不應感情用事
例3中的問題是不應該用“請示”文種,而應該用“函”。在《辦法》中明確規定:“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這兩條規定明確告訴我們,只有相隸屬的上下級之間,下級才可以向上級用“請示”文種;而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行文,則應該用“函”這一文種,而不可以用“請示”。由此可見,教育局和財政局是并列的行政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縣教育局向縣財政局請求撥款,純屬向有關部門“請求批準”的內容,完全符合用“函”的規定。所以,這個文件使用“請示”是錯誤的。
但是,上述情況在工作中為什么屢禁不止,甚至有的是明知故犯呢?不僅平行機關在要錢這個問題上存在這類問題,而且在要編制、物資等時,也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一方面是對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學習不夠,理解不透,但更主要的很可能是這個機關覺得請對方機關幫助辦這類事情,用“請示”好像是體現對對方的尊重,用“函”則自認為對人家不夠尊重;用“請示”好像事情就好辦一些,而用“函”就怕能辦的事情也辦不成。反過來,一些權力部門也確實存在這種情況,有些掌握實權的部門,比如財政、編辦,在同樣條件下,用“請示”件要錢、要編,就比較痛快,愿意幫助解決。要寫個“函”來,心里就覺得別扭,似乎對自己不太尊重,甚至有個別人說讓他“寒(函)”著去吧,而不給解決。所以,這類文種的錯用問題,不僅有個對公文文種如何理解、使用的問題,還有個正確認識自己,端正工作態度,不應感情用事的問題。
四、文種使用范圍要把握準
例4《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收費管理的報告》,就行文方向而言,是上行文,用“報告”不算錯。但就內容而言,是屬于“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內容。在1993年發布的《辦法》中,“報告”有“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功能,那時用“報告”是對的。但根據XX年發布、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辦法》,“報告”已無此功能。這個功能已由“意見”承擔。所以,例4應該改成《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收費管理的意見》。
這一例證告訴我們,參與公文起草和辦理的同志,必須認真學習《辦法》,特別是新《辦法》施行后,應該把新《辦法》與原《辦法》對照,尤其要注意把握新《辦法》較原《辦法》已經修改的部分,進行仔細分辨。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錯誤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