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種錯用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五、聯合行文中,必須使用雙方都允許使用的文種
在例5中,是以市委和市政府黨政兩家名義共同制發的公文,這篇公文使用“規定”文種是錯誤的。這類問題在市、縣的公文中出現次數很多,甚至在有些省一級的公文中也有出現。乍看起來,黨政部門聯合發個“規定”無何不可,但是,對照《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就可以發現它的問題所在。
《條例》中規定了14個文種,“規定”是其中的一個文種,“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和“條例”一樣,用于制定黨內法規、規章。所以,黨的系統用“規定”這一文種是無可非議的。但在《辦法》中規定的13個文種中卻沒有“規定”這個文種。所以,在行政機關的文件中,直接用“規定”這一文種發文顯然是錯誤的。行政機關是否絕對不可以使用“規定”呢?也不是的。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省政府和有立法權的市一級政府,在制定法規或行政規章時可以用“規定”這一文種。所以,行政機關使用“規定”這一文種,和“條例”、“辦法”一樣,是用來制定行政規章的。如果黨政兩家聯合用“規定”行文,那么就表明此“規定”既是黨內規章,同時也是行政規章,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那么,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只由市委發,因為黨的文件,對于政府而言,是同樣具有效力的。二是如果不是規章性文件,可以選擇黨政兩個機關能夠共同使用的文種,比如“決定”、“通知”、“意見”等,均在可以選擇的范圍之內。
當然,公文文種錯用問題不止上述幾種。但上述幾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是比較突出的,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