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機關公文處理漫談
三、關系
(一)人大機關公文管理機構。負責公文處理,協調和指導本機關各處室的公文處理工作,秘書處比較合適。但是,浙江省人大由于歷史傳統的關系,至今仍然放在綜合處。
(二)人大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特點。與黨政機關相比,人大機關公文既有共性,又有鮮明的個性。人大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特點:
一是廣泛性。黨政機關的公文,一般只針對其上下級機關或有關的組織、團體和單位,很少針對個人。人大機關的公文不但可以對上下級人大機關和“一府兩院”以及有關單位,而且還可以對特定的個人,比如直接通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二是告知性。由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同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之間不是領導關系,而是工作指導關系,同“一府兩院”是監督關系,所以人大形成的公文,很少有指示性、指令性公文,多數是告知性的公文。
三是強制性。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一旦通過并公布實施,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團體、政黨、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
(三)人大機關行文制度。
1、行文條件。人大機關行文的必要條件是:①要有認真嚴肅的工作態度。②確有需要解決的問題。③行文要符合客觀規律。
2、行文關系。人大機關可以有三種行文關系。
下行文。一般有三種情形:①逐級行文。一般行文只對直接的下一級,與再下一級單位無關。②多級行文。高級黨政領導機關采取同時直接發到所屬幾級組織的辦法,目的是免除層層轉發的環節,以提高時效。③直貫到底行文。高一級人大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把文件一下子發到最基層的組織或直達人大代表,需要全社會周知的某些文件還可以采取登報等形式,直接與廣大人民群眾見面。
上行文。人大機關的上行文,主要是請示問題、匯報工作。“請示問題,應當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不得越級請示或者多頭請示”。這說明,人大機關的上行文一般只適用逐級行文的辦法,不能越級行文。在特殊情況下,人大機關“必須越級請示時”也可以使用上行文,但“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同時,“向領導請示問題的公文,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當送辦公廳(室)文秘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不應直接送領導本人”。
平行文。向相互間沒有隸屬關系的機關、部門之間的行文就是平行文。人大機關同本級的黨政軍機關、團體、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也不管是什么行政區域,相互間如果有問題要解決,都可以直接行文。只是相互間一般不能發指令性文件,也不能互相請示、匯報、報告,雙方應是一種平等身份。平行文的口氣應當是協商,并有必要的禮貌。
3、行文原則。
(1)不多發文件。行文必須本著精簡、有效的原則,從實際情況出發,嚴格控制數量和范圍,可發可不發的堅決不發。
(2)不要輕易越級行文。在一般情況下,都應當按系統行文,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報越過的隸屬機關。
(3)不要重復行文。①同樣的文件,或者基本上是一樣的文件,如果已經發過,就不要再發。②同樣的文件如果已發給一個部門辦理,就不要同時再發給另一個部門辦理。
(4)不要違反常規秩序。①不是隸屬關系的不要以隸屬關系的身份行文。根據黨章的規定,黨組只是對上級黨委負責,它并不是一級黨委,因此不宜用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名義向下行文。②不要黨政不分。人大的專門委員會既是人大的工作機構,也是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人代會閉會期間接受常委會的領導,不是一個獨立的工作機構,因此不宜直接向黨委報告工作,也不能單獨對外發指示。同樣,上級黨委也不宜直接向人大專門委員會發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