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機關公文處理漫談
第二,決議與決定的異同。決議和決定是機關和組織對于某些重大問題或重大工作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性意見或者采取的措施,均屬于決策性文件。其相同之處有四:首先,從行文關系看,它們都是下行文,制發機關必須是權力機關或領導機關。其次,從行文內容看,它們都帶有決策性質,具有較強的指令性。第三,從行文格式看,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其標題下面都加題注(用括號寫明于什么日期、經過什么會議通過),正文前都沒有主送單位。第四,從行文程序看,都要經過按一定程序召開的組織成員會議、代表會議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和表決通過。其不同之處有三:一是決策內容不同。“決議”決策的層次較高,決策的問題涉及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重要法律、法規方面的大事,涉及到比較長遠重大的有關全局的原則性問題,因而都是帶有宏觀性、戰略性和指導性的。“決定”是人大常委會日常工作性文件,涉及的內容比較單一、具體,主要是對人大和“一府兩院”日常工作中的某些重大行動、重要問題所作出的決策、規范和安排,處置性和針對性較強。“決議”的內容重在統一思想和認識,旨在加強宏觀和戰略指導;“決定”的內容重在行動,旨在安排落實。二是適用范圍不同。決議適用的范圍相對來說比較集中,決定適用的范圍比較寬泛。決議受決策的內容所決定,又是在重要會議上作出的,而每次會議一般又在特定的時間舉行。決定所適用的范圍涉及人大工作的各個方面,有關于機構設置、人事安排的決定,有政策性、法規性的決定,有關于某項重大工作安排的決定,有關于某個重大問題處理的決定,有關于某個重大事項、某個具體工作的決定,等等。三是行文用語不同。決議正文以會議作為第三人稱進行敘述,多用“會議聽取了……、審議了……、會議指出、會議認為、會議強調、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慣用語引起下文;而決定常在理由和內容兩部分之間用“為此,特作如下決定”之類的慣用語過渡。“決議”是以會議名義發布的,而“決定”是以機關名義發布的。目前,浙江省人大根據實際內容,將決議決定分為兩類:一是批準類。這類決議決定內容較為簡明,起草工作簡易,一般不組織專門的起草班子,可按照常規任務分工進行。二是重大事項類。這類決議決定主要針對某一方面的重大事項,起草工作要求較高。宜建立主任會議領導,秘書長辦公會議協調,專工委和辦公廳、研究室共同參與的起草工作機制。根據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由承擔組織實施任務的專工委牽頭,抽調辦公廳、研究室有關同志參加,組成起草工作班子負責起草。在起草過程中,專工委側重內容和專業,辦公廳和研究室側重文體和文字,相互支持配合,取長補短,共同把決議決定起草好。決議決定如何發文?如果決議決定事關全局,需要全社會知曉,面向廣大人民群眾,登報是最好的公布方式。因為這些決議具有普適性,屬于普發性文件,一經登報,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再去發文,則不僅行文對象很難確定,而且有畫蛇添足之嫌。譬如,人代會作出的各項決議,就是這樣處理的。以此類推,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涉及面非常廣,面向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登報之后也不需要再去發文。如果是就具體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則登報之后可以根據情況再行發文。如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杭州、寧波法規的決定,接受有關人員辭職的決定,就某方面工作作出的決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