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知識匯編
五、不越權行文的規則
第一條規則中已明確要求按機關職責范圍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又未與其它部門協商,或雖經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不可以單獨向下行文。如果擅自行文就構成侵權行為,會造成工作中的許多矛盾。上級機關如發現這種情況,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這類公文。現實中,這類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門”。解決這類問題,應提倡部門之間多協商、多對話、多溝通,通過聯合行文或授權行文的方式解決。
六、“請示”不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的規則
“請示”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其危害性大體上有三點:一是未經文秘機構簽收、登記,成了“帳外公文”,公文的流向、處理情況不得而知,查無蹤跡,成了“斷線的風箏”;二是這類公文到了領導同志手里,領導同志也頗為難,批,沒有部門的審批意見,只能以經驗、憑感覺辦事,往往失去決策的科學性;不批,也有可能影響報送單位的工作;三是現實中一些單位拿著直送領導的批示件當“尚方寶劍”,到有關部門要錢要物,借領導批示向對方施加壓力,引起矛盾。所以,領導同志一般不受理這類直報的請示,而退給文秘機構統一簽收、登記、分辦,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壞了公文處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亂。如果上級領導個別交辦、答應的事項,由此而上報的“請示”,最好也應主送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并在公文中作出說明。收文機關在分辦時,自然會把這份公文分送給這位領導同志批閱。
七、“請示”應一文一事、只主送一個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的規則
這條規則包括三項內容:一是一文一事。機關或部門都有明確分工,各自只能辦理職責范圍內的事,如果一文數事,必然涉及幾個主管部門,給公文交辦帶來困難,即使勉強交辦出去,可能誰也不愿牽頭辦理,造成互相推諉、扯皮。二是請示公文只主送一個機關。請示內容是要求答復的事項,主送機關有責任研究并作出答復。相關的機關或部門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辦機關征求意見或會簽。如果多頭呈送,上級機關一般不予受理。如果辦理,會造成機關之間相互等待或意見不統一,增加協調難度,影響工作效率。三是不同時抄送下級機關。請示內容是未決事項,在上級機關還沒有批準前,向下級機關抄送透露,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因此,請示事項只能在上級機關答復或批準之后,通知下級機關。
八、“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的規則
“報告”和“請示”是兩種不同的文種,適用范圍有明顯的界限,不能混用。“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或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供上級機關決策參考。上級機關對“報告”一般不作答復,如果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很容易誤事。如果既想匯報工作,讓上級掌握,又想請示解決問題,一般有兩種辦法解決:一是將“報告”和“請示”分開,形成兩份公文分別上報;二是以請示公文為主,將報告的內容作為附件,附在請示后面作為背景材料,讓上級了解請示的充分理由。
九、公文由文秘機構統一處理的規則
為了使公文按正常的渠道運轉,按規范的程序辦理,機關都設有專司公文處理的文秘機構或配備專人處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應該是:“收”由文秘機構統一簽收,拆封,清點分類,登記,擬辦,分辦,催辦;“發”由文秘機構統一核稿,分送領導簽批,然后再回到文秘機構登記編號,繕印,校對,用印,分發,分發前,要經過復核或第一讀者認真閱讀無誤后,才可照單分發。這樣,無論是公文收進或發出,都經過專司公文處理工作的一個口子把關,就能保證公文在機關有秩序地運轉,規范辦理,提高機關辦事效率,保證公文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