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寫作要求
學習要求:
學習本章了解:行政公文的概念、特點、分類及構成要素、寫作要求。
掌握:行政公文的書面格式、十三種行政公文的用途。
重點掌握:意見、決定、通告、通報、請示、報告、批復、函、會議紀要的一般寫法
一、重難點內容提示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和特點
1.行政公文的概念
公務文書,簡稱公文。人們通常說的公務文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公文指法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的文書材料。其中包括行政公文、事務文書、各類專用文書等。狹義的公文,指行政機關公文。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本章重點介紹的就是狹義的公文,即國務院XX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列出的十三類公文:“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
2.行政公文的特點
(1)法定的作者
行政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擬制和發布的。所謂法定的作者,指的是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成立的能夠行使職能的組織或單位。有的行政公文以國家領導人或機關首長的名義發布,這并不代表個人,而僅僅是制發機關領導人行使自己職權的一種表現,行政公文所反映的也應是領導人所在機關或組織的集體意圖。
(2)嚴格的政策性
行政公文的政策性是由其反映的內容決定的。國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都是以行政公文的形式下達,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負有傳達、貫徹、執行的責任。各級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文時,必須與國家的方針政策相一致,以嚴格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
(3)法定的權威性
行政公文是由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人,為了特定的目的而制作和頒發的,其法定的權威性主要體現在:一是國家政權賦予發文機關或單位法定的地位和職權;二是國家從法律和行政措施上對行政公文的權威性給予可靠的保證,要求受文者的思想、行為受到文件的約束、規范、做到令行禁止;三是行政公文的內容的合法性,能夠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4)體式的規范性
行政公文是具有規定體式的公務文書,有嚴格的規范性。這種規范性是公文的權威性和法定性的具體體現,也是公文處理的客觀需要。如國務院XX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就規定了統一的公文名稱和體式。國家技術監督局于XX年9月發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國家標準。該標準進一步指出:“本標準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順序和標識規則。其他機關公文可參照執行。” 行政公文寫作必須嚴格按照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