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寫作要求
(十六)決定的一般寫法
決定,在結構上由標題和正文兩大部分組成。
1.標題
決定的標題包括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三者缺一不可。如在報紙上公開發表的決定,成文日期應標在標題之下。
2.正文的寫法
決定正文包括決定因由、決定事項兩個部分。
決定因由,即作出決定的原因,有時講述事件經過及其意義。這部分行文要求簡明扼要,邏輯嚴密,用語準確。
決定事項,通常有以下幾種表達方式:
一是一段到底式。即不分段,一口氣寫到底。這種方式適用于內容單一、篇幅簡短的決定。
二是分條標項式。即把決定中涉及的若干問題按照主次列成若干條項,并用數碼標出。這種形式適用于牽涉較多具體問題、事項的決定。
三是小標題式。即把決定中每條的中心內容歸納成小標題,分列于每一部分之前。這種寫法條理清晰,內容突出。
四是分部分表述式。即把全文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表達一個中心意思,用中文數碼標明各部分的順序。
決定的最后,可根據決定事項提出執行決定的要求、意見。表彰性的決定,則提出希望和號召。在行文上,可作為全文的單獨一段來寫,也可作為主體部分的一條來寫。
(十七)決定的寫作要求
1. 要有政策或法律依據
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公文,因此,在形成文件之前,要充分搞好調查研究工作,一方面要弄清實際情況;另一方面要搞清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使撰寫的決定既符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又符合客觀事物的實際。
2.事實準確,語言嚴謹
決定所涉及的事實,如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等,都要真實準確,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如實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縮小,以保證決定的正確性、立論的可靠性、安排部署的可行性。決定還要語言嚴謹,避免使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話語,以免造成受文單位貫徹執行上的困難或偏差。
(十八)議案的用途、特點
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從上可以看出,議案的發文機關為各級人民政府、受文機關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功用為提出審議事項和審議請求。
議案的特點:
1.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不是普發性公文,在行政機關只能由人民政府行文,行文時,發文機關可以署政府主要負責人。議案只能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別的任何部門和單位行文。
2.內容的說服力
議案涉及的內容是其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該地區(域)重大事項或重要問題,因此,提交議案一定要把理由和根據寫清楚,要言之有理,具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