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寫作要求
(十九)議案的種類
1.立法議案
立法議案主要是二種: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guī)之后提請人大審議通過時用;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guī)時用。
2.任免議案
行政機關向權力機關提請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的議案。
3.建議議案
以行政部門的身份向權力部門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用議案。
(二十)議案的一般寫法
議案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幾個部分構成。
1.標題
(1)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組成。
(2)事由、文種組成。
2.主送機關
議案的主送機關,只能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能是其他機關。主送機關要采用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
3.正文
議案的正文主要包括案由、事項、結尾三個部分。案由,即提出議案的理由、根據(jù)。文字要簡明扼要,又要把提出議案的理由說充分。事項,即議案中提出要求審議的具體事項,如措施、方法、方案等。結尾,即議案的結語,主要是提出的請求。一般采用習慣用語“現(xiàn)提請審議”、“請審議決定”等。
4.落款
標明政府機關名稱或政府負責人職務、姓名;寫明成文時間。
(二十一)議案的寫作要求
1.行文要嚴格規(guī)范
議案的行文規(guī)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議案只能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提請審議事項,行政機關的其它事項需要與權力機關溝通時,不能使用議案行文;二是國家行政機關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提請審議事項時只能使用議案行文,而不能用其它文種行文。
2.內(nèi)容要重在說理
一般情況下,凡議案的提請者要到會做一些說明,并解答代表們提出的問題,因此草擬時,一定要把理由和根據(jù)說得極其清楚,有很強的說服力。
(二十二)會議紀要的用途、與會議記錄的區(qū)別、特點
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會議紀要可上報上級領導機關,供上級了解會議的情況,以便取得領導的支持與指導;可以送有關的平行單位交流信息,溝通情況,以取得他們的協(xié)助和配合,其主要作用是溝通情況,交流經(jīng)驗;統(tǒng)一認識,指導工作。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寫作會議紀要一般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進行的,它要對會議記錄進行分析、整理、綜合、概括,按照會議的議題和宗旨,把會議的主要精神及議定的事項準確地反映出來。因此,會議記錄是會議紀要的基礎,可以說沒有會議記錄就沒有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雖然都是會議內(nèi)容,但二者又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其一,文體性質(zhì)不同。會議紀要是法定公文,一般都作為文件來處理,而且也不是逢會必“紀”的;會議記錄則是記錄會議內(nèi)容的一種書面材料,既不上報,也不下發(fā),只作為工作依據(jù)和參考材料來處理,或只起備查作用,因此是逢會必記。其二,基本內(nèi)容和寫法不同。會議紀要只反映會議的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所以它要對會議內(nèi)容進行分析和綜合,使之條理化和理論性;會議記錄則是對會議內(nèi)容作客觀記錄和詳細記錄,即使是摘錄,也是較詳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