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a)在其建設方針和活動中優先考慮安全,以保護生命、健康、財產和環境;
(b)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盡量減少建設期間給公眾、地區居民以及商業造成混亂和其他不便;
(c)及時取得并隨后保持實施建設工程所需要的執照、許可和核準(包括附錄2中所列文件)以及支付此種執照、許可和核準所涉及的一切適用的手續費和費用;
(d)為外方人員獲得各種簽證和工作許可證并征聘當地勞工,包括支付一切與此有關的適用的手續費和費用。
6.2 電管局的主要義務
電管局應負責:
(a)依照第4.1條提供現場并依照第6.3條建造交通道路;
(b)在建設期間協調并促進與政府主管機構的一切交涉;
(c)及時取得并隨后保持為工程所需要且只能由電管局取得的核準;
(d)做出一切適當的努力協助公司取得第6.1(c)條所述各種執照、許可和核準;
(e)就公司依照第6.11條建造輸送線和提供啟動電及依照第7.2條提供所有檢驗需要的燃料給公司以補償。
6.3 交通道路
電管局應于本協定適用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錄1所列規格建造和完成交通道路。電管局應在特許期內維護交通道路,成本和費用自負,但交通道路因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和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任何雇員或代理人的過失或讀職而受到損壞者除外,此時無論是由電管局還是由其承包商進行一切此類維修的費用均應由公司承擔。電管局應自生效日起為便于進行初步合同工作而向公司提供進出現場的適當通道。
6.4 現場的準備工作
公司應依照本協定的所有要求為建設工程進行現場的準備工作,費用自理。
6.5 建設工程的質量
公司應確保依照已核準的設計并按本協定所列標準和規格(包括但不僅限于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實施建設工程,或在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以適當的、嫻熟的方式利用新的優質材料和設備施工。
6.6 質量保證和質量管制
在建設工程開始前,公司應根據附錄14中說明的原則設立由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依循的質量保證和質量管制方案。公司應經常向電管局提供關于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的質量管制結果的完整文件。在不影響公司對本協定的義務的情況下,電管局有權參加或審查公司和任何建設承包商的質量管制檢查和方法,以證實有關的建設工程符合第6.6條中的質量要求。公司應協助進行此種定期檢查。
6.7 建設人員
公司應提供或確保建設承包商提供實施建設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術嫻熟、必要證明一應俱全的人員。在建設工程開始前,公司應將公司和建設承包商指派到項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員的名單連同其資歷簡介一并送交電管局審核。
6.8 設備和材料
公司應提供或安排提供實施建設工程所需的一切臨時性或永久性的設備、材料及其他物品,費用由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