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13.9 公用事業設施
電管局應確保向公司及時地提供一切公用事業設施如電、水和通信等為電站建設、運營和保養所必需的設施,并按不高于對利用與向公司提供的服務基本相當的服務的商業客戶的一般收取標準優惠收費。除非另有規定,電管局應自費負責這類設施同與現場鄰近的各點的通連和擴展。
13.10 不予干涉
在接受本協定規定管束的前提下,電管局不得干涉電站的建設、運營的維護工作,但出于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和履行其法定職責需要時除外。在公司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電管局應做出最大努力減少第三方可能對項目的任何干涉。
第14條 公司的一般義務
14.1 所有權的變動;股份轉讓的限制
后附附錄15為公司創始持股人一覽表,按百分比列出了各自的股權。公司應將其所有權的任何變動情況迅速通知電管局。公司應在其公司章程中作出適當規定,以確保在公司所有股票上標有適當的標記,使未來購買者注意到這類股份的限制;對于不符合這類限制規定的任何股份轉讓,公司不應予以注冊或使其生效。公司任何持股人均不得在尚未達到本第14.1條規定前的任何時候轉讓為其所有的任何股份。公司任何持股人均不得在完工日后六(6)年期間內轉讓其持有的任何股份,但下列情況除外:
(a)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法院、法庭或主管政府當局命令要求的轉讓;
(b)因根據公司及其貸款人、承包商或供應商之間的協議對任何股份安排或實施的物權擔保而出現的轉讓;
(c)電管局已事先給予書面核準的轉讓,對該項核準不得無理扣留,而且應將其視為已經給予,除非在電管局收到有關書面請求三十(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否定該項核準。
14.2 遵守法律和條例
公司應始終遵守政府當局發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公司應經常取得與適用于項目的已公布的法律、條例和法令有關的一切必要的資料,并應始終被視為已對這些資料有充分的了解。
14.3 法律和條例的變動
如果在本協定之日后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發生了大大有利于公司的變動,電管局可以書面通知形式要求對本協定條件進行調整,以使公司處于與其在這類變動前所處經濟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
14.4 安全標準
公司應遵守以下文件中所列保健和安全標準:
(a)本協定;
(b)政府當局發布的現行立法、條例和法令;
(c)本協之日以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針對其類型類似本項目的各種項目的已獲普遍接受的國際保健和安全標準,但以遵守這類標準和慣例并不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為限。
應始終認為公司已充分了解各種國際標準和慣例。
14.5 環境保護
公司應保持現場(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氣)免受環境污染,應以一種使現場及其周邊環境免受污染的方式運營和維護電站、保護現場和周圍的環境,并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預防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設施、建筑物住區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