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9.9 公共安全
如果項目或其任何部分會發生不安全情況,電管局可對現場或運營或電站的進人實行限制,直至電管局確信電站已經安全時為止。電管局應指示公司在其通知中所規定的時間內做到項目安全。公司對這類限制進人或運營的情況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9.10 電管局的進人
電管局可隨時進人電站監督運營和維護工作。
9.11 運營和維護承包商
公司為了履行其根據本第9條規定所承擔的義務,有權選出一名合格的承包商作為運營和維護承包商,對各單元和電站進行管理、運營、維護和維修,但須有電管局事先的書面許可。電管局有權在公司予以執行前根據第19條規定對擬議的運營和維護合同進行審查。電管局在公司提出核準運營和維護承包商和運營和維護合同的書面請求后十五(15)天內如無書面反對意見提出,即應認為電管局已同意提議的運營和維護承包商和提議的運營和維護合同。運營和維護承包商的任命并不免除公司根據本協定規定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10條 燃料供應
10.1 燃料交付
一切燃料均應按照附錄4中所確定的交貨時間表交付。當事方彼此間應及時協商,以編寫對這類交付時間表的修訂或修改,說明擬由電站使用的燃料的預計時間和數量。煤炭和石油均應交付至附錄4中所規定的適用的轉交點。
10.2 質量
一切燃料均應符合附錄4中所述燃料規格。
10.3 檢測
在每次將燃料交付至轉交點前,將由各當事方對適當的抽樣聯合進行檢測和分析,以確保切實符合附錄4中的燃料規格。一切檢測均應嚴格按照附錄4中所確定的檢測程序進行。
10.4 供應
電管局應確保公司所要求的充分的燃料儲備的供應,F場發生任何意外的燃料短缺時,公司應負責迅速通知電管局。應要求公司在設在現場的儲存設施中保持不少于三十(30)天的燃料供應。
10.5 儲存和安全
交付至現場的煤炭應存放于附錄4中所指定的煤堆中。交付至現場的石油應儲存于公司建造的貯油池中。一切燃料一經交付至適用的轉交點,即應由公司負責其安全,并應由其負責根據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對煤堆和油貯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
10.6 損失風險;保險
在燃料交付至轉交點后,即應由公司負責并承擔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燃料損壞或損失的風險。公司應確保(并應就此向電管局提供證據)一直就損壞或損失同某一著名保險公司進行了燃料的全額更新價值保險,而且任何保險收益都由電管局收取。對于保險未予包括的任何這類損壞或損失,公司應立即向電管局做出償還。
第11條 供電;收費
11.1 供應
公司應根據電管局按照附錄7規定發出的發送指示在交送點將電站電流凈輸出送交電管局,電管局應根據這類發送程序接收并支付所有送電,但應以附錄9所列運營參數為限。在特許期間,公司應將電站約定能力專用于電管局,且在未得到電管局事先的書面同意或指示情況下,不得將電流凈輸出中任何部分出售給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