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在發生不可抗力情況時,各當事方均應負責自己一方因發生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的費用,但下文第15.1.8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本規定為履行某項義務而規定的任何時間期限應適當延長一段與不可抗力情況對義務履行產生影響的期間相當的期限。
15.1.6 因不可抗力情況終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情況妨礙或阻止某一當事方履約的時間長于自這種不可抗力情況發生之日起_______天,則各當事方應通過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定的條件或經相互議定終止協定。如果在自這種不可抗力情況發生之日起_______天內各當事方不能就這類條件達成一致意見或不能經相互議定終止協定,則任何當事方均可通過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而終止協定。
15.1.7 協商和減輕影響的義務
受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的當事方應作出適當的努力減輕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的影響,包括根據這類措施可能的效果支付適當的款額。各當事方應彼此協商,以確定為減輕這種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的對各當事方的損失而應予以實施的合理的措施。
15.1.8 毀壞與電站的維修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情況對建設工程或電站造成了大大損害公司履行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義務的能力的重大損壞,而且這種損壞未為保險所包括或可得到的保險收益不及時對這種損壞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則除非未予承保系公司未能根據本協定規定投保所致,否則,公司在雙方就電站建設的完工或維護的條件達成協議以前沒有義務完成電站的建設或對其進行維修。除非這類協議可在合理的范圍內期待確保公司投資的經濟收益能基本得到保證且不致受到重大影響,否則,公司沒有義務接受任何此類協議。在發生這種不可抗拒力情況時,各當事方應迅速秉誠開展討論,以期達成此種協議。
15.1.9 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后的終止
如果在這類討論開始后九十(90)天內各當事方不能就電站建設的完工或維修達成協議,則任一當事方均可在事先發出書面通知三(30)天后終止本協定。在發生這種終止時,各當事方即均不承擔本協定所規定的任何進一步的義務,但本協定所規定的任何義務或承諾如系在終止后仍明確有效者除外。
15.2 對文件的權利
15.2.1 電管局文件
電管局向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主要根據這類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編制的文件或計算機程序,應為電管局的財產。這同樣也適用于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所有復制件。公司不應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用于本項目以外的目的。除非電管局和公司另有協議,否則,在特許期到期時應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退還電管局。
15.2.2 公司文件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主要根據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編制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應為公司的財產。這同樣也適用于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所有復制件。電管局或其委派人在電站移交電管局或該委派人后,在對電站的運營和維護方面應有權得到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和復制件的復制件和一份已全額交費且不需付版稅即可加以使用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