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五、各當事方的一般義務
第13條 電管局的一般義務
13.1 遵守法律和條例
電管局任何時候均應遵守任何政府當局發(fā)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的規(guī)定。
13.2 法律和條例的變動
如果在本協定之日以后適用于本項目的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或與任何核準有關的任何物質條件發(fā)生了對公司權利和義務有著重大不良影響的變動,公司可以書面通知形式要求對本協定條件進行調整,以使公司處于其在這類變動前所處經濟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公司應在根據本條規(guī)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適當詳細地表明這類變動所造成的費用增長情況及公司建議如何應付這類變動的意見。如果本條適用的任何支出的增長中包括資本支出,公司應在有關項目的經濟壽命期間努力為這一支出融資。公司不得根據本行規(guī)定就電站在合理和謹慎運營狀況下本來不會產生的費用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13.3 納稅優(yōu)惠
電管局應確保公司就其不實施本協定方面可能應納的任何稅款取得享受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和條例規(guī)定所許可的最大限度的納稅優(yōu)惠待遇的權利。
13.4 稅法和條例的變動
應允許公司利用有利于公司的中國稅法和條例的一切變動。如果本協定簽署后發(fā)生的中國稅法和條例變動減少或取消了第13.3條所述納稅優(yōu)惠待遇或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負擔,應給予公司以適當的補償。這類補償的確切性質和方法應由當事方相互協議確定。
13.5 必要核準、許可和授權一覽表
電管局應向公司提供電站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一切核準、許可和授權的一覽表。
13.6 協助取得核準、許可和授權
電管局應盡其最大努力協助公司取得一切核準、許可和授權。在適用的規(guī)章制定規(guī)定可行的范圍內,電管局還應盡其最大努力協助協調這類核準、許可的授權的過程,并減少公司在取得或延長核準、許可和授權方面須與其進行交涉的不同政府機構的數目。電管局根據本條規(guī)定所承擔的協助公司義務不應免除本協定所規(guī)定的公司應取得必要的核準、許可和授權的義務。
13.7 進出口
電管局應確保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授權代表可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電站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各種物品的設備,包括但不僅限于備件。此類進口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法律和條例繳納優(yōu)惠進口稅和海關規(guī)費。電管局應確保公司和向公司提供服務的任何人有權不受限制地出口根據本條規(guī)定進口的各種物品和設備,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法律和條例繳納這些物品和設備的優(yōu)惠出口稅和手續(xù)費。電管局應根據公司的要求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加快為進口和出口這類物品和設備所需的任何同意書的簽發(fā)。
13.8 人境;就業(yè)許可
如公司提出要求,電管局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加快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和維護承包商的外國人員和其他為電站向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員人境和就業(yè)許可的簽發(fā)。公司的任何這類要求均應包括所有有關申請費和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以及人境和就業(yè)當局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