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c)公司或運營和維護承包商在未得到電管局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放棄項目運營已為期_______(_______)天。
(d)公司停業清理、破產或停止付款。
(e)公司違反其根據本協定規定承擔的任何重大義務且未能在收到電管局指明這一違約情況并要求公司予以補救的書面通知后三(30)天內對此種違約情況實行補救。
(f)貸款人宣布已出現融資文件方面的違約情況并開始行使有關補救權。
16.2 由公司提出的終止
下述情況如果并非因公司違約或不可抗拒力情況所引起,應屬于如果不在允許的期間內予以補救即應賦予公司以在向電管局發出終止本協定的書面通知后立即終止協定的權利的電管局違約情況。即,如果電管局違反其根據本協定規定所承擔的任何重大義務且未能在收到公司指明這一違約情況并要求電管局予以補救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對此種違約情況實行補救。
16.3 通知貸款人
發生第16.1或16.2條項下違約情況時,各當事方應迅速將其就這一違約情況同另一當事方或來或往的一切通知的副本提供給貸款人,但應要求電管局將這類副本僅向貸款人的一位代表或代理人提供。
16.4 貸款人的權利
在財務交割前后且融資文件仍然有效的期間,電管局不應在未先給貸款人以補救公司違約情況的機會并給予貸款人以本第16.4條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終止本協定。貸款人可進行要求公司進行的任何支付或采取要求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動,其作用與公司進行或采取的相同。如果貸款人未能或不能或不愿在收到第16.3條中所述通告后三十(30)天內對公司違約情況進行補救,電管局可立即終止本協定。此種終止應自向公司或貸款人代理人或代表送交這一終止的通知之時起生效。
16.5 補救的累積性
本協定所規定的當事方終止本協定的權利的行使,并不排除該當事方進行本協定所規定或按照法律條文規定的其他補救。補救是累積性的,而且某當事方對一種或多種補救的進行或不進行不應限制或排除該當事方進行其他補救或構成對其他補救的放棄。
第17條 責任和賠償
17.1 相互賠償
對于因賠償當事方履行本協定的情況所引起或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賠償責任、損壞、損失、費用和任何性質的有關人身傷害和任何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的索賠,各當事方應給另一當事方以賠償、保護并使其免負賠償責任,但此類傷害、損壞或損失系尋求賠償的當事方的疏忽或有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者除外。
17.2 環境損害
公司應對由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引起的一切賠償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承擔賠償責任并應給電管局以保護、賠償和使其免負賠償責任,但此種損失、費用或索賠純系由電管局的疏忽或有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者除外。
17.3 義務的繼續有效
第17.1和17.2條所規定的各當事方的義務在本協定到期或終止后就此種到期或終止之前所發生的任何行為、不行為、問題和事項而言應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