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電管局未能監測、檢驗或拒收建設工程的任何部分,不應解釋為放棄本協定對電管局規定的任何權利,也不應免除公司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7條 檢驗
7.1 檢驗程序
當事各方應在規定期限內依照附錄5所列程序執行檢驗方案,以證實項目符合本協定中確定的設計標準和規格以及適用的法律和條例。電管局應接受任何此種檢驗期間發出的全部電力,并按相當于能源費用的數額支付檢驗期內提供給交付點的能源費。
7.2 檢驗期間的燃料
檢驗期間使用的所有燃料均應由電管局提供,并應符合燃料規格,其一切成本和費用一律應由電管局自理。凡與檢驗期間使用的燃料有關的供應、數量、檢驗、充足性、安全性、儲存和損失風險,均應受第10條和附錄4中規定的管束,但附錄5中另有明文規定者除外。
7.3 檢驗的參加
電管局應有權由其代理人和專家出席在現場的任何檢驗。如已依照第7.4條發出書面通知,且電管局已以書面形式謝絕參加檢驗,則可在無電管局代表參加的情況下按通知時間進行檢驗。
7.4 檢驗通知
公司至少應提前十四(14)天或在經各當事方商定的更短期限內將其提議開始在現場進行任何檢驗的日期書面通知電管局。此種通知應說明提議開始檢驗的日期和時間,并應在其他方面符合附錄5的要求。
7.5 證書
每次檢驗完成后,公司應立即出具檢驗已經完成的證書,并應向電管局提供此種證書副本,證書應比較具體地說明檢驗程序和每次檢驗的結果。電管局應在附錄5中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將電管局接受或拒絕接受此種檢驗結果的意見通知公司。依照本協定完成各個
單元的建設工程后,公司應立即書面通知電管局。
公司和電管局應在此種通知后迅速按附錄5中的規定進行聯合檢查,以證實該單元的建設工程已經依照本協定完成。電管局隨后應立即出具證明該單元的建設工程已經完成(“完工證明”)的證書,或以書面形式將出具完工證明之前尚需進行的工作通知公司。如果電管局未在附錄5中規定的時限內進行檢查、出具此證明或發出通知,即應認為已在附錄5規定的日期出具了完工證明。2號單元的完工證明也應視電站的完工證明。有關的完工證明一經出具或被認為已經出具,即應認為單元或電站已交付使用和已到完工日。
7.6 提前完工
如果某一單元的完工日在該單元的目標完工日之前到達,電管局應向公司支付數額為_______的提前完工獎金。
7.7 不予免責
電管局檢查和接受建設工程并出具完工證明,并不免除公司對項目設計或建設中的缺陷或延誤的各種責任。
7.8 檢驗爭端
如果電管局與公司之間對本協定第7條規定的檢驗的結果產生爭議,應依照第20條解決此種爭議。
第8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8.1 完工延誤
8.1.1 由于電管局的原因